名  称: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404796295/2010-07354
发布机构: 衡水市档案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11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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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与
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局、国资委、财政局、国有企业改制办公室、改制破产企业各主管部门: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为加强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199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的重要性
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档案真实地记录了国有企业从成立、成长和发展的全部过程,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国家清理资产、资产评估、清算债权债务、安置职工、解决各种纠纷的重要依据。管理与处置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档案,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要站在“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把管理处置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档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
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档案必须做到收集齐全、分类准确、整理规范。
(一)正在进行改制破产中的国有企业,其档案的收集、分类与整理等项工作,在该企业主管局的指导、监督下,由改制破产企业自行完成。
(二)已完成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该项工作由其主管局负责完成。
(三)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在改制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由各县(市区)政府改制办公室(指挥部)负责收集与整理。
无论是国有改制、破产企业自身还是其主管局收集、整理的企业档案,在企业完成改制破产前,须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验收,否则,该企业的改制破产程序不予批准。
、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一)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1)破产后进行资产重组的企业,除人事档案、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新组建企业留存外,其它门类的档案按要求移交同级地方国家档案馆保存。(2)破产后施行租赁、出售等形式的企业,除人事档案按照有关政策移交给接收方或当地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外,其它门类的档案按要求移交同级地方国家档案馆保存。
(二)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原则上将文书档案(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生产技术类、经营管理类)、声像档案等按规定要求移交同级地方国家档案馆保存;对于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产品档案、科研档案等可随企业实体,也可移交上级主管部门。如果以上档案存在无单位接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必须移交所在地地方国家档案馆。
(三)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须移交所在地地方国家档案馆。
四、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档案保管与处置费用
(一)在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编目等项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从破产费用中支付。对已改制完毕无留存档案整理经费的企业,所需档案整理费用应由其主管部门承担。如果主管部门也无力解决,应由同级政府财政支付。
(二)国有破产、改制企业向同级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时,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国档发〔1998〕6号)第11条之规定,需一次性支付保管保护费用。以上档案处置所需费用由改制企业按专项费用列入企业改制成本(破产企业列入清算费)计划,由各级企业改制办资产处置组根据本意见进行专项核算并记入企业的改制成本。对于已经破产、改制完成的企业,其档案保管保护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支付。
五 、监督与处罚
在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和销毁国家所有档案。对不按时完成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擅自处理档案造成企业档案流失损毁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意见自2009年7月20日施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0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