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索 引 号: 404631837/2019-2420161
发布机构: 衡水市征收办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22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语音播报

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房屋征收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决策民主、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和滨湖新区,以下均含)为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负责组织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并出具评估报告。实施征收路演或协议预签的征收项目可在报请征收决定时向政府做出说明,不必单独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办事处、街道、社区以及发改委、住建、规划、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征收项目能否为大多数群众接受,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征收项目实施的时机是否成熟,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是否已经落实到位;

  (四)安全性评估。征收项目实施后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这些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

  第七条  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广泛听取意见。评估单位将征收补偿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或发放,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政策的内容;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征收政策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二)分析研判预测风险。评估单位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作出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

(三)作出评估报告。综合各方意见,作出高、中、低风险的预警评价,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的目的和范围、拟实施时间和期限、项目范围内住户和单位状况及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状况等;

  (二)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和征求群众意见情况。包括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现场公示后群众的反映;依法应当履行听证程序项目的听证情况;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的情况;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

  (四)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五)评估结论。

    第九条  对可实施的征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应包含风险等级评估预测,可否实施的建议,针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

     对符合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急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重点项目,在制订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稳定性控制预案,明确应对措施。

  第十条  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征收项目,在风险预警未转化为可实施前不得报请政府发布征收公告。

  第十一条  对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要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将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征收成本。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而造成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