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锚点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8824/2019-2456318
发布机构: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衡政规〔2019〕3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15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锚点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语音播报

衡政规〔20193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9513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节水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的城市节水专项资金。

每年可用于奖励的金额,由市节水管理部门单独编制项目预算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条  节约用水奖励包括节水先进单位、节水先进个人两类。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照当年节约用水奖励申报规定向市节水管理机构申报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节水先进单位:按照最高2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节水先进个人:按照最高2000/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节水先进单位:

(一)重点单位用户实际用水量连续12个月低于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

(二)供水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推行节约用水工作,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工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认定为节水先进个人:

(一)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申报节水先进单位,需提供以下至少一项材料:

(一)最近12个月的水费单据和单位用户用水计划通知书。

(二)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以及其他配合节水管理部门开展节水工作的文字材料,由单位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为供水企业的,需提供供水损耗及依据。

第十条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需提供满足第八条中所列举任一条件的材料,包括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文字说明材料、实物、举报材料等。

第十一条  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市节水管理部门将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节水管理部门将取消其5年内的认定资格,已获得节水奖金的,收回奖金。

第十二条  市节水管理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确定当年的奖励项目、名额及标准,并对申报单位(个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现场核实:市节水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

(二)公示:市节水管理部门将初步获奖名单在报刊或官方网站公示。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公布:市节水管理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报刊或官方网站公布。

(五)领奖:市节水管理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发放奖金,原则上采用授权支付和转账方式。

第十四条  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下降,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  节水奖励资金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器具更换、节水宣传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节水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5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