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衡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750276698/2020-2726110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文 号: | 衡房金管委〔2020〕1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26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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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房金管委〔2020〕1号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衡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衡各单位:
《衡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衡水市灵活就业人员
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冀建法〔201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管理工作,“中心”所属的各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承办具体业务。
第三条 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归本人所有。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居住证,且未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 缴存办理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各管理部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设置集中缴存管理账户,用于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个人银行借记卡可到就近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在开户时应与“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衡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衡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具体比例由“中心”确定。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于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月缴存额应保持不变,每年6月份完成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中心”按当年衡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衡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统一进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的缓缴、补缴和调整缴存比例等规定不适用于个人自愿缴存业务。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满6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及变更后其他相关证件及时到开户地管理部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一)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需要变更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需更换汇缴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的;
(三)需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因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将个人账户转移到集中封存管理账户管理的;
(四)需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五章 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实施细则》提取相关规定,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同时还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公积金;
(二)个人公积金账户启封后继续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
从启封时间重新计算;
(三)按照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时,个人补缴的公积金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失信名单:
(一)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含)或者累计6期(含)以上的;
(三)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灵活就业人员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灵活就业人员贷后无故停缴的,“中心”应当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中心”将要求其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或对剩余贷款本金改按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报省住建系统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转入集中缴存管理账户,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封存、转移、贷款、查询等具体管理事项,按照“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