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物业服务行业排查 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8859/2024-3037452
发布机构: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2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物业服务行业排查 整治工作的通知

语音播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
为巩固全市物业服务领域整治工作成效,持续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建房市〔2021〕1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近期进-步开展全市物业服务行业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时间
2024年3月-2024年10月。
二、排查整治范围
1.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住宅项目中物业管理方面
存在的问题。
2.全市在物业服务领域内出台加强应用企业信用等级和支持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
3.全市开展业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信息录入衡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情况。
三、排查整治内容
1.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设施、电梯等设备维护保养;是否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日常巡查维护;是否按要求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劝阻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劝阻不听的是否报告属地消防主管部门处理。
2.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将物业费收取与电梯卡、门禁卡正常使用或水费、电费出售等相挂钩,强制收取物业费。
3.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4.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是否按要求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是否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5.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相关资料和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6.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7.各地是否制定加强企业信用等级应用和支持企业党建工作的招投标文件。
8.各地开展业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企业信息和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录入衡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工作中坚持法治思维和系统思维,主动协调涉及物业服务行业监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联动,通过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各地要注重对本辖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认识和能力水平,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台账管理和线索移交制度。各县(市、区)要将排查问题分类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排查出的问题得到全面整改,整改过程中的相关佐证材料要注意留存。建立线索移交机制,涉及其他部门查处职责的违法违规线索要按规定做好移交并登记。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县(市、区)应于每月30日之前(自3月份开始)将统计表(附件1)和台账表(附件2)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总结,9月3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联 系 人:孙彦兵、郭润      
联系电话:0318-2689011、0318-2276620
邮    箱:wyglk2689011@126.com
附件:1.全省物业服务行业排查整治工作统计表
    2.全省物业服务行业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