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1068824/2016-1998249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衡政办字〔2016〕60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6年05月04日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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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政办字〔2016〕60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依法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维护缴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非税收入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缓减免主要指依据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及因特殊情况,对市本级征收的相关非税收入实施的缓征、减征和免征。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非税收入,一律不得减免;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只减免市本级分成部分。
第五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免征。
第六条 非税收入缓减免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是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机关;市财政部门是办理非税收入缓减免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非税收入缓减免的书面申请,执收部门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对申请缓减免非税收入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部门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对单个项目单笔减征、免征、缓征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缓征期限6个月之内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授权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对单个项目单笔减征、免征、缓征金额50万元以上或缓征期限6个月以上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函复执收部门实施缓减免。
第九条 缴款义务人申请非税收入缓减免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一)非税收入缓减免的书面申请,包括缓减免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内容;
(二)填报《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附后)一式四份;
(三)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的提供据以缓减免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本;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财政部门和执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各执收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缓减免台账。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和缓减免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缓减免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责成其全额追缴擅自缓减免款项;对在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构成行政过错或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函〔2013〕98号)同时废止。
附件: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
附件:
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
申请缓减免单位 (或个人)名称 | 联系电话 | ||
申请缓减免收入类别 | |||
申请缓减免收入项目 | 应缴金额(元) | 申请减免金额(元) | 申请缓缴时限(天) |
合 计 | |||
申请缓减免理由: | |||
申请单位或个人(章) | 负责人签字 | ||
执收单位意见: 日期: (公章) | |||
市财政局意见: 日期: (公章) | |||
市人民政府意见: 日期: (公章)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