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冀州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有关规定 | 索 引 号: | 001048823/2008-005290 |
发布机构: | 冀州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09年11月25日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及方式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包括:上级拨入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含封闭运行的粮食风险金);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市直预算单位用于偿债或事业发展的预算外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分为县级报账制支付、国库科直接拨付和支付中心专项支付三种方式。
二、县级报账制支付程序
按规定应实行县级报账或应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的专项资金,由职能科室起草指标文(分别抄送项目单位、国库科)、开具“专项资金拨款通知单”,国库科据此将该笔资金拨入职能科室在国库科设立的专户;农发、社保、涉外等保留专户的科室的专项资金,由国库科直接将资金拨付相关科室专户。同时,职能科室应设立专账,动态记录报账资金支出情况,严格审核报账票据并归档保存。
三、国库科直接拨付程序
上级无特定要求的其他专项资金,职能科室起草指标文,凡是直接用于乡镇范围的(乡村或乡村企业),抄送国库科,由国库科与乡镇财政所通过市乡财政结算形式结算;凡是直接用于市直企业的,职能科室开具 “专项资金拨款通知单”,由国库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
四、支付中心专项支付程序
1、上述(二、三项)资金以外凡是需拨付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2、支付中心设立专项资金支付会计,在选定的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项支付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并按预算单位设置专项资金支付明细账。对项目资金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或项目实施时间跨年度的专项资金,按具体项目或项目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财政专项支付账户一般使用转账结算支付方式,通过开户银行支付。财政专项支付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4、职能科室与支付中心之间专项资金拨付程序。由相关职能科室起草指标文(分别抄送国库科、支付中心)、开具“专项资金拨款通知单”,送达国库科;国库科凭指标文和“专项资金拨款通知单”将该笔资金拨付支付中心,同时将注有资金性质及用途的“国库科拨款通知单”送达支付中心。属于经费性质的专项资金或专项经费,由职能科室开具“一般支出拨款通知单”,由国库科拨入支付中心开设的相关单位经费账户(资金性质由各职能科室界定区分)。 部分市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凡是用于偿债或事业发展的,由预外局开具“预算外资金拨款通知单”,并注明“专项支出”字样,拨付支付中心。
5、支付中心凭科室指标文、“国库科拨款通知单”或预外局“预算外资金拨款通知单(专项支出)”作为记账依据,并向有关预算单位开具“收账通知单”。
6、预算单位报账程序。预算单位办理专项资金报账业务时,首先填写“专项支出申请凭证”,并在“支付事项”栏注明用途或指标文文号,持报账票据到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资金使用合法性、有效性及资金额度审核,职能科室审核无误后,由科长在“专项支出申请凭证”上签署意见,再到支付中心报账。报账事项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逐步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由支付中心直接将资金拨付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7、对账。国库科、支付中心和相关职能科室应及时对账,如发现不一致,要及时查明原因,并相应调整。
五、管理、监督及责任
预算单位及项目单位负责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对支付申请书及有关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财政内部职能科室负责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时,需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的,原则上都应起草指标文,并注明资金管理方式,分别抄送项目单位或相关科室。
支付中心负责审核票据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并及时向预算单位和职能科室反馈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情况。
六、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