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索 引 号: | 001068824/2009-016301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办字【2009】41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09年11月25日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语音播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5】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民间舞蹈“打花膀”、“疯秧歌”,民间美术“年画”、“内画”,传统手工技艺“老白干酿造技艺”等都是我市人民世代相传的、宝贵的文化财富。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是衡水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市与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一样,出现了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的现象。很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许多传统技艺后继乏人,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科学确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衡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氛围,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抢救和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三、逐步形成科学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的抢救和保护。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对我市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衡水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的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民间艺人的生活条件进行改善,并对其技艺抓紧进行记录、整理和传承。对珍贵、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进行征集、收藏和保存。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调查,彻底摸清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逐步建立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工作。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及相关学科建设。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按照有关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以及鼓励传承人讲习、带徒等多种方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真正把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各级政府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要广泛动员和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要发挥各高校、科研机构及学术社团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各级公共文化机构及各种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传播,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九月二日
附件:1、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制度
3、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衡水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我市民族传统文化的贡献,展示我市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配合我国政府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衡水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衡水乃至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衡水乃至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七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文化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文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建设局、市旅游局为成员单位。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市文化局主管副局长任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
二、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
(一)研究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审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布;审核“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文化局上报省文化厅。
(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三、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并以工作通讯的形式,不定期交流和通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经验及进展情况。
(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按照各自职能,认真抓好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真正形成合力,促进工作开展。
附件3
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新丽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洪岩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根起 市文化(文物)局局长
成 员:常曲川 市文化局调研员
卢洪宽 市发改委副主任
孙 绯 市财政局副局长
任忠秀 市教育局副局长
桂永石 市民族宗教局调研员
朱宏伟 市建设局副局长
杜曙光 市旅游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常曲川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