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变更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9114/2009-016982
发布机构: 衡水市民宗局 文  号: 衡民宗字【2009】11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09年11月26日
主题分类: 民族事务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规范变更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

语音播报

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

日前,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河北省民宗厅、教育厅、公安厅于6月24日转发了此通知,并要求各市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规范程序、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规定,坚决防止违反规定变更民族成份的问题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现将变更民族成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条件

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公民(以户籍登记为准),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必须符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并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递交申请。年满18周岁的由本人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双方联合申请并共同到民族部门当面递交申请、同时在申请书上签字按手印。

第二步,填写审批表,提交证明材料。《XX县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样表(附后)由市民宗局印制,全市统一制式。申请人在递交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后,要填写审批表、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需要哪些证明材料,由县级民族部门参照市局要求视申请人具体情况指定),经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递交县级民族工作部门。

第三步,县级初审。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对申请人递交的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要及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但要确保工作效率,审核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无误并同意更改,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第四步,市级复核。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将初审完毕的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复核。市局工作人员要对审批表的内容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然后提交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外出时指定另一负责人代为审批)、加盖公章。审批时限为即接即办、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五步,发回县局,转交公安部门。市民宗局将复核完毕的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留一份存档,其余两份发回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县级民族工作留一份存档,另一份交公安部门,作为变更民族成份的依据。

三、几点要求

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是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体现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关怀和照顾。民族工作部门要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热情周到、快捷高效的服务,相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表现出良好的工作作风,既要严格执行政策、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变更民族成份问题的发生,又要耐心细致、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实维护民族政策的严肃性。

此项工作中不允许收取工本费,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者,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