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三查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404796340/2013-103805
发布机构: 衡水市环保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3年07月12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三查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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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三查”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自2月2日整治违法排污“三查”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对排污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严厉查处,“三查”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4月22日省环保厅召开了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对“三查”行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全省环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将整治违法排污“三查”行动引向深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目标
(一)凡是辖区内的排污企业,必须全部录入《河北省排污申报管理信息系统》。
(二)凡是辖区内的排污企业,必须要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全面排查。
(三)凡是辖区内2012年以来被媒体、网络和信访反映的排污企业和污染区域,必须要有相应的现状监测数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
(四)凡是超标排污企业以及影响到的区域,必须做到监测到位、整改到位、修复到位。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对省厅督导组以及我市交叉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并按照要求整改到位。5月份省厅“三查”行动督导组将再次开展督导,并重点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处罚情况进行后督察。
(二)对所有排污企业要落实责任制,进行再排查
1、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要明确责任单位以及不少于两名的环境执法责任人员和一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要对排污企业的生产情况、排污节点分布及其防控措施、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及其运行工况进行现场核查,所有企业的排污节点图要全部通过县(市、区)环保局专家组的审核论证。
2、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进行再排查,确保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对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涉水企业要进行现场采样,送各县(市)监测站或市监测站监测。
3、对未按要求、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的企业,要立即责令整改,限期补办或重新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4、涉水企业的排污口必须达到规范化管理。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对涉水企业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排污口不规范的企业要进行限期整治;对排查中发现符合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条件的企业,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三)切实做好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
1、各县市区环保局将2012年以来被媒体、网络和信访反映的排污企业和污染区域统计表(附表1),于2013年5月10日前报市“三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以上排污企业和污染区域,要进行相应的现状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选取监测因子要有代表性。
2、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对辖区内的渗坑、渗井、旱井以及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于5月10日前将附表2报市“三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辖区内利用渗坑、渗井、旱井以及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贮存污水的企业,要对危害的程度进行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对其进行监测,并限期企业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危害严重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四)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监测工作
1、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对所有地表水水质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2、还未进行浅层地下水和饮用水监测的县市区,要向当地政府进行再报告,建议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浅层地下水和饮用水抓紧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五)对已取缔关停的非法排污企业进行后督察
各县市区环保局对已取缔关停的非法排污企业要进行再检查、再督办,检查是否停电、停水到位,是否完全拆除生产设备到位,是否清除原料、产品到位,是否完全恢复地貌到位,确保彻底取缔关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作为我市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衡水湖地表水备用饮用水源地,以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衡水市地下水水源地、冀州市地下水水源地、深州市地下水水源地,要按时完成环境风险评估、水源地突发环境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在本市政府备案、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以及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建设工作。
2、具有较大以上环境风险源的重点企业,要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建设要维护到位、应急物资要储备到位、应急演练要组织开展到位。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目前环保工作任务艰巨,形势严峻,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保持高度重视,加强责任感,切实履行好自己对污染企业的监管责任,继续深入开展“三查”行动;同时时刻保持高度敏感,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不断提升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措施。各县市区环保局一是要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和排查力度,把形势估计的再严峻一些,措施再严厉一些,手段再过硬一些,必须以铁的手腕,从严执法,从严监测,从严奖惩,决不能有丝毫手软和懈怠;二是要从重从快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让污染企业确实付出代价;三是要采取督导检查、环保后督察、稽查和纪检监察联合督查等有力措施,确保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四是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曝光一批、挂牌督办一批、移交纪检监察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典型违法案件,切实起到清理一批,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完善机制。各县市区一是要摆正经济与环境、监管与服务、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增强政府对区域环境质量的责任感;二是要加强横向部门间联动,综合运用土地监管、绿色金融、治安处罚、断水断电等多种手段,督促企业落实环保决定和要求。
 
 
 
2013年5月2日
【附件】:办文54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