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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

来源: 2014年02月24日 【字体: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1、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投资总额在1万以下的,可处投资总额的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2、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投资总额在1万以上5万以下的,可处投资总额的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3、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投资总额在5万以上的,可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1、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投资总额在1万以下的,可处投资总额的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2、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投资总额在1万以上,5万以下的,可处投资总额的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3、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投资总额在5万以上的,可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1、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主动终止,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对社会造成影响及时消除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以下元罚款;
3、二次以上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拒不取缔的,或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万元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专用载体。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的: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有一种违法行为并主动停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有二种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三种以上违法行为的的,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7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可处7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二次以上违法放的,或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拒不停止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7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可处7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二次以上违法或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拒不停止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1、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及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未造成事故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及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不予停止未造成事故的,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在6个月内再次发生的,或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在三个月内再次发生的,或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电台、电视台停播等事故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 1994年2月3发布实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第十一(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丁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第十二(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第十三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的,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2次以上违法或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拒不停止的,对单位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3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二次以上违法或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拒不停止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未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的。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丁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接收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二次以上出现违法行为的,或接收卫星信号内容涉及反动淫秽内容的,或以各种方式在公共场所播放反动淫秽卫星节目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1、非盈利性涂改或转让《许可证》的,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以盈利性目的涂改或转让《许可证》的,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对二次以上以盈利性目的涂改的,或转让《许可证》的,对单位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的。
1、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和维修10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可处1000元以下1万元以上罚款;
2、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和维修10套以上50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和维修50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或2次以上出现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警告。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造成社会影响及时消除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二次以上出现违法的,或造成社会影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警告。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二次以出现违法行为的,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1、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投资总额在1万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投资总额在1万以上5万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投资总额在5万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社会影响,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1、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主动中止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未造成社会影响或造成社会影响及时消除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二次以上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
1、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主动中止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造成社会影响及时消除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二次以上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社会影响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可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对个人可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可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对个人可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17号令,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 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 9分钟。)、十八(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十九(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二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每套电视节目每日播放的酒类广告不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间不超过2条;每套广播节目每小时播放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二十一条(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任意切换原广告或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干扰节目的完整性。)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或60日内连续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 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 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的。
1、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但不满30%或在规定时间内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但不满20%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广告超过30%或规定时间内每小时超过20%的,可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广告时间超标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60日内连续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播放广告。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随意插拔广告的。
1、在广播电视节目中随意插播广告破坏节目完整性或在一集影视剧中插播多次广告或广告时间超过2.5分钟但不满5分钟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在广播电视节目中随意插播广告破坏节目完整性或在一集影视剧中插播多次广告或广告时间超过5分钟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在广播电视节目中随意插播广告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60日内连续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播放广告。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广告的。
1、广播电视在单一时段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广播电视在二个上时段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广播电视在三个时段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的,或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60日内连续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播放广告。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广播电台、电视台酒类广告的播出超标的。
1、广播电台每套广播每小时播出超过2条不满5条、电视台每套每日播出超过12条但不满20条或规定时间内超过2条但不满5条酒类广告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广播电台每套广播每小时播出超过5条、电视台每套每日播出超过20条的,或规定时间内超过5条酒类广告的,可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广播电台、电视台超时超量播出酒类广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60日内连续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播放广告。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任意切换原广告或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干扰节目的完整性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可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60日内连续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或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33号令,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1、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主动中止的,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或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主动中止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可处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拒不停止的,或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1、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主动中止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的,处5千元以上1.5万元罚款;
3、3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拒不停止的,或造成社会影响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1、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主动中止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可处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或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1、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5000以下罚款;
2、违法活动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可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1、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主动中止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及时消除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1、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主动中止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造成社会影响及时消除的,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或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涉及违法内容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1、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主动中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造成后果及时消除的,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或传送内容违法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1、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主动中止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初次违法造成社会影响及时消除的,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或传送节目内容违法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34号令,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1、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主动中止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罚款;
2、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造成社会影响及时消除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开办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或开办违规节目视频点播业务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取缔。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1、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主动中止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造成社会影响及时消除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或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四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主动中止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造成社会影响及时消除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罚款;
3、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屡教不改的,或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1、点播播放载有1项违法内容未造成危害后果,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点播播放载有2项违法内容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点播播放载有3项违法内容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五)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未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的;
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1、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六)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1、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主动中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局第16号令,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单一产品出现问题的,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多项产品出现问题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处罚后产品质量仍不能保证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
(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社会影响,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社会影响,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