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 引 号: 750276698/2013-97001
发布机构: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12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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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中心”对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全面回顾和总结,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现将2012年工作情况公布如下:
一、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一)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运行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扎实有效,“中心”成立了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建立了一把手总负责,主管领导抓落实,各科室压担子的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公开形式、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及有关要求,以制度为保障,健全机制,稳步推进信息公开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网站建设,畅通公开渠道。
“中心”通过强化人员培训、优化网站设置,加大公积金门户网站建设力度,主动公开“组织机构、政策法规、业务流程”等事项,及时公开公积金系统的重大事项,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设置“意见反馈”和“监督邮箱”专栏,公开监督电话,及时为广大群众答疑解惑。“中心”初步建立了缴存数据库,提供网上公积金查询服务,以方便群众查询。
(三)丰富公开内容 打造阳光政务
“中心”围绕办事公开、阳光服务,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和业务审批力度。一是加强相关法规政策的信息公开。通过 “中国·衡水”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政务信息,方便群众全面了解我“中心”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二是加强业务审批流程的公开。“中心”将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受理部门、审批程序、办理规程、办结时限等相关规定和信息,全部在“中心”门户网站和服务大厅公开发布,实现全面、全部、全程的信息公开。三是加强业务大厅办事现场的政务信息服务。“中心”在大厅设立了专人专岗的咨询窗口和咨询热线,以方便各单位和群众进行政策、信息咨询。
(四)严格保密审查,保障信息安全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心”制定并完善了相关保密制度,从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保密审查、监督与责任追究几个方面对“中心”信息公开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以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严守“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防止涉密信息公开,真正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2年,“中心”公开公布信息105条,其中,在“中国
衡水”政府门户网站上“部门动态”栏目发布信息48条,“政府公开信息”栏目发布信息52条;在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中心信息”栏目发布信息1条,“公积金动态”栏目发布信息2条。衡水晚报刊登2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年度我“中心”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
  四、咨询和投诉情况
  本年度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收到投诉咨询。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本年度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收到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面临形势及存在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中心”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主动公开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公开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宽,公开的形式和载体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二是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强,目前全省公积金统一数据库还没有建立,无法实现信息共享,“中心”网站数据库也有待完善。
七、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举措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公开机制,拓展公开领域,丰富公开载体,加大公开力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我市公积金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进一步研究探索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有效渠道,打造我“中心”政务公开亮点,密切“中心”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信息公开服务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二是以全省建立统一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为契机,建设“中心”相关数据库,及内外网服务平台。
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将制定一套系统的监督考核办法,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虽然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查找不足,学习先进,完善机制,创新思路,促进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