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衡水市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 | 索 引 号: | 001069077/2013-97141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卫生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3年04月25日 |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有效性: |
语音播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6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衡水市“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水市卫生局
2013年1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衡水市“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全面推进我市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确保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结合我市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目标
(一)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不断扩大。到2015年末,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二)临床路径管理专业和病种数逐步增加。各医院在现有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将各专业常见病均纳入临床路径管理,2015年末达到:
1.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15个专业60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至少包括心血管介入、神经血管介入、骨关节植入治疗和肿瘤相关性疾病等病种;
2.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10个专业40个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至少包括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骨科、肿瘤科主要病种;
3.二级专科医院不少于8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应当包括各专科主要病种。
(三)临床路径管理病例入组率和完成率不断提高,变异率降低。
1.加强对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病例,其入组率不得低于50%,入组后完成率不得低于70%。到2015年末,力争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不低于本院出院病例数的50%。
2.加强对变异病例的管理,实施小组要定期组织对变异原因进行分析、评估,针对变异发生较为集中的环节,分析变异原因,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逐步完善临床路径管理持续改进体系,力争临床路径实施的变异率≦15%。
二、重点工作内容
(一)细化完善各病种临床路径及分路径。各医院要在卫生部制定的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的基础上,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中国国家处方集》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各病种临床路径,优化诊疗流程,明确治疗药物,限定使用的耗材,严格确定入、出院标准。对于同一种疾病诊疗方案差异较大的,可以根据疾病的特点,进一步制定并细化各诊疗方案的分路径。
(二)建立完善综合绩效考核机制。各医院要逐步建立以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量、医疗服务效率、费用控制和患者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绩效评估机制,不断完善医院和科室绩效考核制度,科学引导医务人员主动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各医院要进一步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探索临床路径管理与医院现有信息系统相衔接。同时,加强临床路径管理数据收集、分析工作,及时登陆临床路径管理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省卫生厅动态监测并适时通报各医院信息上报情况。
(四)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与付费制度改革相衔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基础上,科学测算单病种诊疗费用,引导医院和医务人员合理利用医疗资源,通过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并为开展单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DRGs)等付费方式改革奠定基础。
三、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评价指标
各医院要逐步建立健全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综合评估机制。重点评价以下指标:
(一)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
1.效率指标。临床路径管理病种平均住院日较前缩短或持平,如有延长需分析说明原因。
2.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
(1)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死亡率、医院感染发生率、手术部位感染率、再住院率、非计划重返手术室发生率、常见并发症发生率较前下降或持平,如有升高需分析说明原因。
(2)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治愈及好转率较前升高或持平,如有下降需分析说明原因。
3.加强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率较前下降或持平,如有升高需分析说明原因。
(二)卫生经济学指标。
1.加强对单病种总费用的监控。临床路径管理病种单病种总费用较前下降或持平,如有升高需分析说明原因。
2.加强对重点科室医疗费用的监控。对心血管介入、神经血管介入、肿瘤、骨科等重点科室医疗费用加强监控,尤其是对高值耗材的使用进行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的单病种总费用较前下降或持平,费用增长率较前下降,如有升高需分析说明原因。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医院要按照《河北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评估方案》(冀卫医〔2010〕98号)要求,对3年试点工作进行整体评估;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冀卫医〔2011〕70号)相关要求,积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制定辖区内“十二五”期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各医院要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和培训,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参与临床路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临床实际,及时细化、优化临床路径,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医院要始终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放在首位,逐步完善疾病规范化诊疗体系,达到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目的。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定期对辖区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加以改进,确保完成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市局医政科。市卫生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