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工作流程 | 索 引 号: | 1/2014-36344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4年12月17日 |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有效性: |
语音播报
毕业生办理存档手续
一、办事内容:
代管人事档案;办理转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接转党团组织关系与户籍关系、职称申报、核定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出具与档案有关的证明、办理调动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等与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办理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2、《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字〔1997〕151号)
三、办理程序
1、本人持学生档案、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须持学生档案、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提交人才中心审核;
2、人才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通过,签订《个人委托代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协议书》(一式三份)办理存档手续;
(2)审核未通过,退回本人补充材料。
三、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即时办结。
特别提示:档案转往我单位必须通过机要交通途径邮寄或派专人送取,档案必须密封,无破损。
单位办理存档手续
一、办事内容:
代管人事档案;办理转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接转党团组织关系与户籍关系、职称申报、核定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出具与档案有关的证明、办理调动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等与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办理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2、《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字〔1997〕151号)
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
2、单位办事员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员工学生档案、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提交人才中心审核;
3、人才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通过,签订《个人委托代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协议书》(一式三份)办理存档手续;
(2)审核未通过,退回单位补充材料。
三、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即时办结。
特别提示:档案转往我单位必须通过机要交通途径邮寄或派专人送取,档案必须密封,无破损。
档案调入手续
一、办事内容:
为流动人员办理档案调入手续。
二、办理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2、《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字〔1997〕151号)
3、《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三、办理程序
1、流动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人才流动审批表》;
2、持以上材料,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衡水市人才流动商调函》;
3、持《人才流动审批表》和《衡水市人才流动商调函》回档案存放地调档案;
4、档案调回后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档案中要有转正定级审批表、历次调级审批表、参加工作原始证明材料;原存档单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人才流动审批表》);
5、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审核;
6、(1)审核通过,签订《个人委托代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协议书》(一式三份)办理存档手续;
(2)审核未通过,退回本人补充材料。
三、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即时办结。
特别提示:1、我中心只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商调函》。
2、本人须明确档案存放单位全称。
3、档案转往我单位必须通过机要交通途径邮寄或派专人送取,档案必须密封,无破损。
档案调出手续
一、办事内容:
为流动人员办理档案调出手续。
二、办理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2、《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字〔1997〕151号)
3、《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三、办理程序
1、流动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含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商调函》、与衡水市人才中心签订的《个人委托代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协议书》(个人存档)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式二份(单位存档)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提档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通过,办理档案调出手续;
(2)审核未通过,退回本人补充材料。
三、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即时办结。
注:1、我中心只接收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开具《商调函》。
2、档案转出我单位,可通过机要交通途径邮寄或由调入单位派专人调取。
3、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辞职办事程序
一、办事内容:
为企事业单位辞职人员办理审批手续及人事档案存放手续。
二、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
三、办理程序
1、辞职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五份),并向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辞职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
2、辞职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将审批后的《辞职申请表》及辞职人员人事档案一并转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
3、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审批盖章,并与辞职人员签订《个人委托代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协议书》(一式三份)。
三、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