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政务办关于做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75751533X/2015-1413249
发布机构: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文  号: 衡政务通字[2015]7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20日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有效性:
衡水市政务办关于做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通知

语音播报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网络安全保密防护和管理的通知》(厅字【2014】36号)、《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网络保密管理规定》(中办发【2015】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共衡水市委保密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网络保密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衡保【2015】2号)文件要求,对涉密文件处理和网络保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各部门窗口、各科室要加强对窗口人员和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保密法》、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办法及有关保密条例等法律、规范,做到人人参与、人人知晓。要充分认清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 以及信息技术在保密工作中的新特点,强化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克服保密工作与己无关和无密可保的思想,牢记并严格履行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管理,强化措施

  (一)加强涉密文件管理。

  1、机关行文、传文、存档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定密行为,按照《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厅字[2000]58号)的规定,切实做好密级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

  2、标有密级的文件,由机要员负责文件接收、开封、登记、传阅、保管、清退、监销工作。涉密文件在送办领导阅签后,机要员要及时收回;需有关科室及人员知晓和办理的涉密文件,由机要员通知相关人员到机要室阅签。

  3、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涉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机密、秘密级文件时,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机要员使用国家保密局认证的保密复印机进行复印,一般不得全文复印。复印绝密级文件或制发机关明确规定不准复印的密件,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否则禁止复印。涉密文件的复印件要视同正式文本,进行编号、登记、清退,按规定保管、销毁。

  4、收发密级文件,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主管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由二人以上押运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厂家销毁。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二)加强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的管理。

  1.各窗口部门、各科室不得在与外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2.涉密存储介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严禁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凡储存了涉密信息的软盘、U盘、光盘、可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需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级标明密级,可根据涉密信息内容,分别由本窗口部门或市政务办机要科室实行统一编号和管理。

  (三)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管理。

  各科室、各窗口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上网前的保密审查和对已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要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各科室、各有关窗口需发布的信息,要经主管主任审签后方可发布,发布的内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在网上和媒体发布。

  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

  经市政务办联席会议确定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科室、各部门窗口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窗口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督促指导本科室、窗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经常开展内部自查,确保涉密材料和敏感数据按规定进行处理和管理。市政务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检查,对违反保密工作制度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科室、窗口接到此通知后,迅速将此通知要求传达至本科室或窗口全体人员,并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提高保密意识,落实岗位责任,切实落实保密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