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索 引 号: 404796340/2015-1650485
发布机构: 衡水市环保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03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语音播报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负责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负责制订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科技产业科

  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标准、环保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转化、推广与奖励工作,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组织编制并实施科研与攻关年度项目计划,拟定科技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贯彻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管理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和环境保护设施资质认可工作,指导环境保护产品使用认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本市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

  (六)环境影响评价科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污染防治科

  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流域生态补偿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与环境应急业务;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设;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指导、协调调查处理。

  (八)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核、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九)辐射安全管理科(核安全管理处)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事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事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一)桃城区分局

  桃城区分局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受市环保局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按市环保局授权对市规划区外的桃城区和乡镇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措施,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承担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受市环保局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按市环保局授权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措施,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承担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衡水市环境监测站

  1、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测和环境质量的预测、预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警报所需的环境指标及监测数据;

  2、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收集、汇总、分析和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3、建立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环境统计资料和对环境质量、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

  4、组织实施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企业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等工作有关的服务性监测。

  (十四)衡水市环境监察支队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据主管环保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排污水费、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及安全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负责生态环境监理和农村环境监理工作;负责全市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参与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环境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对下级环境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环保局和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五)衡水市环境执法稽查大队

  稽查下级环保部门贯彻、落实、执行、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情况;稽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受理、处置;承办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案件的处理;负责重点环境信访举报案件的督查、复查工作;负责对下级环保部门已处理的有争议的环境信访案件的复查工作;负责本市辖区内跨县、跨流域环境信访案件的处理;负责省环保局举报奖励的上报、发放;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本地环境污染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负责环保110为民服务社会联运工作;负责环境突发应急事件接报、上报及隐患排查、应急数据库管理、档案管理、预案审查、装备建设、应急演练等环境安全日常工作,参与环境突发应急事件的调查处置;负责采暖锅炉限期治理计划的下达和验收;负责环境突发应急事件处置、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和司炉工的业务培训;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环境稽查及信访案件处理;负责行政罚没杜撰保管、使用。

  (十六)衡水市环境信息中心

  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搜集、整理全市环境监测、管理等信息和技术支持;制定、实施全市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执行国家、省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为国家、省、市政府提供规范化的环境信息和数据;组织局域网建设,并负责局域网管理及微机维护;负责环保局网站的制作及更新;负责各类环境信息数据传输、发布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全市环保公务专网、政府专网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负责全局信息网络的病毒防范和网络安全保密工作;负责环保局各类应用系统软件的正常使用和技术开发;负责各类环境信息多媒体演示系统的制作;指导各县市环保局环境信息化建设,技术人员培训。

  (十七)衡水市环境宣教中心

  负责我市环境宣传、系统内培训和协助新闻部门做好有关重大活动的环境宣传报道工作。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县(市、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奖励工作。协助各行政部门做好有关重大活动、节目的环境宣传报道。

  (十八)域内河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1、 为提高域内河流水环境质量,依法对衡水市辖区域内河流排放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落实域内河流生态补偿机制,承办或参与流域环境执法检查工作;3、负责监督检查域内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落实;4、负责对污染严重的水污染企业挂牌督办;5、负责对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后排入域内河流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查;6、承办或参与跨县市区流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工作;7、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衡水市辖区内河流违法设置排污口及铺设管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8、负责对各县市区主要河流水质改善情况进行考核;9、参与域内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用管理综合评定工作。

  (十九)环保研究所

  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技术服务;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技术咨询、城镇环境规划、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