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我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再“升级” 索 引 号: 745421854/2015-1765384
发布机构: 衡水市城乡规划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04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我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再“升级”

语音播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扬尘防治重要批示精神,促进建筑扬尘防治“新15条”尽快见到成效,9月2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对开展全省住建系统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梁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了解,我省目前共有施工现场六千个左右,单位工程三万多个,建筑工程点多、线长、面广,治理难度大。目前企业对工程项目管理相对粗放,管理不到位、投入不足,成为建筑施工扬尘的根本原因。
  9月17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立即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工程建设各方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施工企业要对照“新15条”,对本企业所有工地开展自查。监理企业要切实把贯彻执行“新15条”纳入监理范围,制定监理细则,加强监管。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治理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格督导。
  梁军强调,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时间紧,任务重,难点多,必须以健全的机制为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扬尘治理专项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工作不到位、施工扬尘污染行为严重的省内企业严肃处理,记入不良记录,暂停投标资格3个月,外埠企业直接清出河北建筑市场。对监督管理不力,达不到工作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一并通报批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县相关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有关企业负责人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王啸飞)

   2015年9月1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简称“新15条”),旨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扬尘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与2013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的《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简称“原15条”)相比,“新15条”是在前两年实践的基础上,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深化和标准的升级。“新15条”目标更明确、措施更具体、要求更严格。

  目标更加明确

  “新15条”明确要求,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现场的空气质量指数不应高于本地域空气质量指数,为我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设定了标准。

  措施更加具体

  与“原15条”仅仅是概括提出“施工现场及在建工程必须封闭围挡”相比,“新15条”不仅明确了施工现场的材质,要求必须设置硬质围挡,并对围挡高度做了具体规定——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在“原15条”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的基础上,“新15条”进一步明确要求,施工场地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在重污染天气,还要相应增加洒水的频次。对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新15条”规定除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外,还要求搬运时有降尘措施,余料要及时回收。

  要求更加严格

  在施工场地硬化方面,“新15条”要求,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对施工现场运送土方和渣土的车辆,在要求必须封闭或遮盖,严禁沿路遗撒的基础上,“新15条”进一步规定,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对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新15条”首次规定,要做到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为有效降低扬尘,“新15条”要求,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新15条”要求:建筑工程临边防护应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为确保“新15条”见到实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下,于近日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力争通过半年左右的集中整治和持续不断的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面貌显著改观。

  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关键是建设长效机制。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加大巡查暗访和督导力度对扬尘治理成果显著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治理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顶风违规企业记入不良记录,依法严格处罚。同时,对治理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各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王啸飞)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四、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降尘措施,严禁裸露。

  五、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六、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七、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及时清运拆除的建筑垃圾。严禁敞开式拆除和长时间堆放建筑垃圾。

  九、建筑物内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

  十、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

  十一、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十二、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

  十三、建筑工程临边防护应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十四、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十五、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现场的空气质量指数应不高于本地域空气质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