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设台申请指南 | 索 引 号: | 000219387/2016-1950267 |
发布机构: | 衡水无线电管理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6年02月25日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语音播报
一、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网)应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书面申请和行政许可申请书。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拟设台站的名称、数量、台址、发射功率、天线参数,申请的频率、数量(频段)、占用带宽、工作方式、近期规划;
(2)填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
(3)拟选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技术资料;
(4)微波、扩频台站提交工程路由图、传输容量;
(5)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6)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申请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固定台站应先报其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二、审批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技术资料后15个工作日(省无管局审理的大型台网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确定频率与其它台站参数,符合要求的下达的设台批复文件。
三、缴费设台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四、验收设备安装开通后试运行一个月(大型台网三个月),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台站核发电台执照,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原批复文件。批文是设台依据,电台执照是合法使用无线电台的凭证。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对无线电台执照进行核验,并对缴纳频率占用费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变更原有台站增加或改变频率、台址迁移、升高天线、增加台站等均须向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撤消停用或报废台站设备,需填写《河北省无线电台(站)撤消(登记)表》,交回电台执照,停止缴纳频率占用费。
七、申诉设台单位要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合法电台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诉。
八、日常监管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台站进行日常监管,核查台站设备、天线、站址等是否按照批准参数运行,核对频率、执照的有效性等。
欢迎设台单位监督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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