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9050/2016-2026860
发布机构: 衡水市教育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08日
主题分类: 教育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语音播报

衡水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市教育局于今年5月12日专门召开了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调度会,并转发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几项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严肃认真地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意见。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认真学习贯彻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有关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使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规范,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重视和解决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都不得超计划招生(包括无籍生),不得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空注学籍,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对以联合办学、捐资助学等各种名目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要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要求,对公办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非闲置性国有资产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进行清理规范。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收费、“校中校”等违规行为,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公办高中实行统一录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原则上应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或统筹录取,其它民办高中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并履行录取手续。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二、大力加强宣传引导,为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使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每一位学生家长和每一位考生都能充分了解政策规定,遵守政策规定。要认真贯彻和深入宣传国家关于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大体相当”的政策要求和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各项支持政策,使更多的学生主动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理性选择职业教育,努力成为国家需要的应用型人才。要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引导,使家长树立“最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最适合的学校才是最好的学校”的教育观和人才观,帮助家长理性选择适合的教育和适合的学校。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行为
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纪律意识,坚决做到令行禁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不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屡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学校,要严肃追究责任。凡公办高中参与民办高中招生或民办高中以公办高中名义招生的,要对涉事公办高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超计划招生、无计划招生、空挂学籍的学校校长依规依纪给予违纪处理或给予学校办学许可年检不合格处理,并核减下一年度相应数量的招生计划;对盲目扩大和虚报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凡在本年度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其明年招生计划一律参照今年的实际招生人数确定;在对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凡涉及省、市级示范性高中的,要视情节给予其黄牌警告直至按程序撤销省、市级示范性高中称号;涉及民办高中的,将认定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整改,严重违规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停止招生。
 
衡水市教育局
2016年7月6日
 
 衡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7月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