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衡水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检查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1069077/2017-2185436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卫计委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7年05月05日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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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卫办科教函〔2017〕8号
衡水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促进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7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
(二)已经建立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单位,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人员是否按要求培训上岗,是否按要求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自查自纠制度、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生物安全柜年检情况。
二、检查范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已设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二)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各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及科研机构。
三、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5月2日- 5月22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含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依据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对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17年5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科(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汇总本辖区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自查报告后,统一寄送;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直接报送)。
(二)督导检查阶段(2017年5月26日- 6月30日)。依据《河北省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冀卫办科教〔2015〕28号),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执法人员对全市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检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7年7月1日-7月31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针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17年8月5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科,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执行整改的,依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及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切实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二)生物安全实验室要及时完成网上备案工作,对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三)督导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各项廉政工作纪律,轻车简从,不给受检单位增加负担。
衡水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