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衡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 索 引 号: | 001069114/2017-2228753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民宗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7年07月21日 | |
主题分类: | 民族、宗教 | 有效性: |
语音播报
衡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 办公室 | |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 | 办公室 | |||
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 办公室 | |||
2 | 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 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并组织监督检查 | 民族科、宗教科 | |
3 | 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 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 民族科、宗教科 | |
指导、协调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和矛盾排查 | 办公室 | |||
4 | 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牵头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 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 民族科、宗教科 | |
牵头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 民族科 | |||
5 | 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件,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 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 | 民族科 | |
负责指导和协调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的管理工作 | ||||
6 | 组织协调民族地方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协作等有关工作 | 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 民族科 | |
承担参与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 民族科 | |||
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和扶贫有关工作 | 民族科 | |||
7 | 负责指导少数民族地方文化、教育、艺术等群众性活动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 民族科 | |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工作 | 民族科 | |||
8 |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 负责民族工作的干部培训 | 民族科 | |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 民族科 | |||
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 | ||||
9 |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 负责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政策建议 | 宗教科 | |
负责伊斯兰教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政策建议 | 民族科 | |||
10 |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 指导佛教、道教协会;天主教、基督教“两会”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 宗教科 | |
联系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 | 宗教科 | |||
11 | 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 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 宗教科 | |
指导伊斯兰教协会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 民族科 | |||
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 | 民族科 | |||
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 | 民族科 |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政治安排工作 | 民族科、宗教科 | |||
依法实施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审核 | 宗教科 | |||
依法实施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 | 宗教科 | |||
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 | 宗教科 | |||
对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进行监督管理 | 宗教科 | |||
12 | 负责指导县市区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 研究民族宗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 | 办公室 | |
13 |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 | 市民族宗教局 | 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 《河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
市财政局 | 共同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拨付有关市、县财政 | ||||
2 |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 市民族宗教局 | 审核民贸民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申请;汇总下年度贴息预算计划;汇总上年度贴息效果分析 | 《河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 |
市财政局 | 编制下年度预算申请;复核贴息申请,支付贴息资金;结算贴息资金,编制年度决算 | ||||
人民银行衡水市支行 | 审核贴息资金申请,出具终审意见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民族宗教工作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市、区)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级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县(市、区)级民族宗教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不健全的;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民族宗教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