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索 引 号: 001068920/2018-2310797
发布机构: 衡水市民政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14日
主题分类: 有效性:
衡水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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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对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包含吊销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对非法社会组织予以取缔、对社会组织限期停止活动的;

(三)对公民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敏感或者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情节复杂或者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

(六)国家、省、市实施督办的重大案件;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先由承办机构报其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再送法制机构审核。

需要征求局内其他科室、直属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见附件);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完善。承办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承办机构送审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及其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基本事实;

(二)认定的法律依据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过程中,可以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或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职权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对继续调查和纠正的,由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见附件),并纳入执法案卷。案情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需要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负责提交。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法制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详细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后仍有异议的,由承办机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也可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等,承办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机构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承办机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照经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行的。

第十六条  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因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执法决定名称

执法决定时间

执法决定事由

执法决定

简要内容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作出执法决定处室(单位)

意   见

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单位主管

负责人意见

填表人:             审核人:

衡水市民政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执法项目

承办单位

承办人员

承办单位

拟处理意见

  审核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