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社会团体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索 引 号: 001068920/2018-2311042
发布机构: 衡水市民政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14日
主题分类: 有效性:
衡水市社会团体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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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2017年“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安排部署和

《衡水市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要求,现制定《衡水市社会团体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纪委全会精神,落实市委2017年“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结合市财政局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聚焦查处设立“小金库”等问题,切实严肃财经纪律、深化作风整顿、优化“三个环境”(政治生态环境、自然生态环境、市场营商环境),依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 “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设立“小金库”为主要内容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进行专项清理。

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依规、全面清理社会团体未按规定审批开设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设立的“小金库”和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等问题,切实严肃财经纪律。

二、主要内容

(一)专项清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清理范围是市属各社会团体。

(二)专项清理的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均纳入清理内容,主要是2014年以来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资金的收支数额。对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清理以下内容:

1.设立“小金库”问题。

(1)利用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以虚假事项或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2.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主要指以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问题,重点关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等问题。

三、专项清理的时间步骤

此次专项清理工作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16日前)

成立民政局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发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提出工作要求,部署启动民政局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清理工作。

(二)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5月至6月)

1.自查自纠(2017年5月31日前)。市属各社会团体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于5月25日前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分别填报《“小金库”问题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1)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2)。市属各社会团体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市级专项清理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将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各单位都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2.重点检查(2017年6月30日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民政局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清理范围单位总数的10%。

重点检查对象:

(1)行业性社会团体;

(2)有政府资助和财政拨款项目的;

(3)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

(4)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

(5)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6)有群众举报的。

(三)集中整改、解决问题阶段(2017年7月至8月)

各社会团体要针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法违纪案件移交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各级专项清理领导小组要对清理出来的问题挂账督办、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市民政局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将加大对零报告和查否问题抽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曝光,推动清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完善制度、总结提高阶段( 2017年9月至11月) 

各社会团体对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完善制度,提出从源头治理的有效举措,建立和完善防治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清理工作是按照市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的。

民政局成立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市属各社会团体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局专项清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清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汇总、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强化工作指导

民政局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下级和本级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清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在专项清理工作期间,局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指导组,分赴各单位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清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社会团体,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三)落实举报制度

局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由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局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18-2179673    电子邮箱:hsmgb@126.com

附件:1.市民政局“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2-1“小金库”问题自查情况表

            2-2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自查情况表

          3.3-1“小金库”问题重点检查情况表

            3-2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重点检查情况表

          4.填表说明

附件1:

市民政局“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支斌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杰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平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张杰

成  员:杨巧玉、张建莉、扈艳丽、于世宽、司建升


附件4

填表说明

为提高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清理报表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对专项清理报表填列工作说明如下:

一、《“小金库”问题自查情况表》

(一)本表由九项内容组成

1.基本情况,自查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主管部门和各级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所属单位自查情况汇总填写。

2.2013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资产原值按取得时价格(价值)填列。

3.2014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来源合计,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4.2014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按支出实际发生数填列,其中:“弥补经费”指弥补符合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经费支出。

5.期末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填列截至自查时“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

6.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按照“小金库”的形成手段分类填列涉及金额。

7.自查发现小金库及纠正情况,“小金库”个数计算方法为:一个账户为一个“小金库”,由个人管理或固定地点存放的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证、股权和债权凭证等资产,按照管理人或存放地点的数量确定“小金库”个数;“纠正处理”指已完成财务、税务等处理。

8.自查发现小金库处理情况,按应纠正处理和已纠正处理的实际情况填列。

9.自查处罚通报情况,受行政处罚人数按财政、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人数填列;受组织处理人数按组织部门处理的人数填列;受党纪政纪处理人数按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人数填列。

(二)本表第五项期末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应等于第二项加上第三项减去第四项。

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自查情况表》

本表由六项内容组成,其中第一、三、四、五、六项参照《“小金库”问题自查情况表》第一、六、七、八、九项填列;第二项按照问题发生的时间填写金额。

三、其他说明

(一)填列“其他”项目的必须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账户”包括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有账号和户名的账户。

(三)“小金库”中有外币的,按照截至自查或重点检查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四、报送要求

(一)凡在规定清理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自查结束后,不论有无“小金库”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都要填报《“小金库”问题自查情况表》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自查情况表》,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同级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阶段结束后,《“小金库”问题自查情况表》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自查情况表》由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26日前报送市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市直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单位(包括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企业、学校等)自查表进行汇总报送;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对其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含地方金融机构)自查表进行汇总报送;市民政局负责对其监管的社会团体自查表进行汇总报送。

(三)重点检查阶段结束后,《“小金库”问题重点检查情况表》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重点检查情况表》由各县(市、区)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重点检查组于626日前报送市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为便于计算机汇总,不得随意变更报表格式。

(五)在报送书面报表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