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001068920/2018-2311151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民政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8年03月14日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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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可以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因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2、家庭经营纯收入。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的收入、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保险投资等收入;出租出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
4、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与性所得、偶然性所得;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和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中的生活补助。
5、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参照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收入的总和计算。
1、工资性收入,参照用人单位证明认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参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户籍所在地农民人均收入计算。
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参照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参照当地同类区域平均产量确定。
3、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的,以在当地的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收入。
4、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的,和出租出让房产、厂矿企业以及无形资产、特许权的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照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书的,参照相关人员的实际支付能力计算。
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视为无履行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能力。
(三)在核算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时,哪些项目不计算为家庭收入?
1、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4、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的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的康复成本以及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2、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宅基地等;
3、生产资料。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
4、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5、债权和其他财产。
(五)家庭财产状况超过什么规定不能享受低保?
低保申请人家庭人员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家庭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
2、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
3、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大型农机具、大型机械设备、机动船舶的。
4、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无法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
6、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怎样办理低保?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存在人户分离情形的家庭,实行首次申请负责制,可在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
2.审核。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按照申请城市低保对象不低于50%、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做出审批决定。
5.公示。公示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县级民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在申请对象居住地和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保障对象信息进行长期公示。
6.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名册和拟发救助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帐户,实行按月发放。
四、低保补差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适当增加最低保障金数额。
五、低保家庭人口、收入等发生变化时,是否影响拿到的低保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县级民政部门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乡镇政府在低保审核中应该做哪些工作?
(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七、如何进一步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低保对象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缓解,收入水平超出了低保标准,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停发低保金;有的在低保标准以下收入发生变动,应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
八、申请低保时哪些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九、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有什么规定?
这些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申请低保时民主评议的程序是什么?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