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性社会团体2017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8920/2018-2321046
发布机构: 衡水市民政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30日
主题分类: 有效性:
衡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性社会团体2017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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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社会团体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市性各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决定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开展2017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具体相关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超过6个月的全市性社会团体须参加年检;未超过6个月的只提交2018年工作计划和已建立党组织相关证明材料;在2017年评估中取得5A级的社会团体,按快捷程序接受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184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检方法和步骤

(一)社会团体登录“衡水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年检相关材料,填写好各种表格,准备好各种材料,做好自检工作。

(二)社会团体于2018410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直接登记或脱钩后的社会团体于2018年4月1日至5月31日直接向市民政局报送年检材料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四)社会团体于2018年4月10日至5月31日,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五)市民政局审查年检材料

(六)市民政局出具年检结论,即“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并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四、年检提交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两份);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两份);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2017年取得5A级的社会团体,提交5A级证书复印件、年检报告书、登记证书副本、2017年工作总结和2018年工作计划。

(五)《市属社会组织党建情况调查表》(一

上述提交材料及相关表格请登录“衡水市人民政府”网站,点击:信息公开→工作动态→公告公示“名称”输入“衡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性社会团体2017年年度检查的通知点“搜索”,打开文件,在通知附件链接里直接下载。

根据民政部对社会团体财务审计的有关要求,审计报告应由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书需有防伪二维码。

五、年检内容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情况;

(四)服务衡水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情况;

(五)内部机构建设和单位安全情况;

(六)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方面建设情况;

(七)党组织建设、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有关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情况;

(九)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积极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情况;

(十)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六、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对财务有重大问题的社会团体,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直接进行财务审计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并对所有社会团体随机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17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17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重大活动没有报告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最终意见。

七、年检处罚

  (一)在年检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一般性问题,要求社会团体限期整改;发现社会团体存在违规违纪活动的,应根据情节,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活动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移交案件。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社会团体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对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定为年检不合格,对到时未参加2017年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公告;对2016、2017年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检的,或2016、2017年连续两个年度经整改后仍“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若发现社会团体在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年检工作有重大问题的,可以对社会团体年检结论重新定议,并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八、有关工作要求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应尽的法律义务,各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年检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认真履行年度检查的审查手续,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度检查的材料,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本次年检工作。

联系电话:0318—2179673

地址:衡水市永兴西路599号市民政局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docx

      2、市属社会组织党建情况调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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