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8920/2018-2332617
发布机构: 衡水市民政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09日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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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民〔201873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衡水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农村工作办公室,滨湖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调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标准: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月67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月61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月550元。

2.人均补差: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月39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月36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月33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标准: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年470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年430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年3900元。

2.人均补差: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月24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月22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月20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月88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月80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月720元。

2.农村特困人员: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年620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年560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年5100元。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同步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今后不再单独行文。

二、执行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新标准。各县市区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依据市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执行标准意见,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市指导标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要完成具体执行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具体执行标准不得低于市定指导标准。6月底前,全部发放落实到位。

三、资金来源

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予以安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民政、扶贫、财政、发改、统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标准调整工作。各地要将保障标准通过政策明白纸、政府信息网、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新标准,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务必做到“不漏保、不错保”一户一人。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强化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民政部门通过“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和社会服务业统计台账,及时更新低保、特困业务信息。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足额安排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预算,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时发放到位。要依据《衡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的指导方案>的通知》(衡扶〔2017〕)42号)精神,认真落实分档救助,对重度残疾(一、二级智力及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病患者(因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等无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额施保外,城乡低保最低档次补差金额不得低于市指导标准。

 2018年5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