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 001068998/2018-2338980
发布机构: 衡水市水务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9日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有效性:
《衡水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

语音播报

  《衡水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即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报批。在上报审批前,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敬请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公示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公示网址:http://xxgk.hengshui.gov.cn/

  市民请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文字稿送到衡水市水务局创水办,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hsjscs@163.com

  联系人:贾鹏飞   张嘉

  咨询电话:0318-2123060

  衡水市水务局

  2018年5月22日

  衡水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衡水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衡水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相关节水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的城市节水专项资金,每年可用于奖励的金额,由市节水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节约用水奖励分为节水先进单位奖、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建设奖、节水效益奖等四个奖项,对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发放由市节水管理机构授予的荣誉证书,给予规定数额奖金。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照当年的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时限向市节水管理机构申报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按照最高2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单位奖:

  (一)重点单位用户实际用水量连续12个月低于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

  (二)供水企业严格按照《衡水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推行节约用水工作,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工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申报节水先进单位奖需提供以下至少一项材料:

  (一)最近12个月的水费单据和单位用户用水计划通知书。

  (二)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以及其他配合水务主管部门开展节水工作的文字材料,由单位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为供水企业的,需提供供水损耗及依据。

  第十条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满足第八条中所列举任一条件的材料,包括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文字说明材料、实物、举报材料等。仅有文字说明材料的,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市节水管理部门将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节水管理部门将取消其5年内的评选资格,已获得节水奖励的,将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励金。

  第十二条 市节水管理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确定当年的奖励项目、名额及标准,并根据申报单位(个人)提供的资料对奖项进行评审,确定入选的单位、个人。

  第十三条 市节水管理部门将在评审委员会确定入选的单位、个人后,按以下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市节水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入选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的获奖名单。

  (二)公示:市节水管理部门将初步的获奖名单在报刊或网站上进行公示,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三)公布:市节水管理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报刊或网站上公布。

  (四)领奖:市节水管理部门通知获奖单位和个人于指定地点、指定时间领取荣誉证书。奖励金由市水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发放,原则上采用授权支付和转账的方式。

  第十四条 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五条水资源税纳税人(水力发电、城镇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未按照市区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市区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批准年度用水计划的部分,按《衡水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衡水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市区计划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用水。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二)自建供水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或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造成水资源流失的。

  (三)不使用节水器具进行建筑物清洗保洁、洗刷车辆的。

  (四)未经批准,用公共供水浇灌绿地、苗圃、果林和农田的。

  (五)单位和个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跑、漏水并未及时抢修的。

  (六)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市区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数据或伪造、篡改、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用水计划的,按《衡水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市区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其用水量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扣减用水单位下年度(下期)30%以下的用水指标。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二十一条 为使取水计量更加科学合理,鼓励用水单位安装用水量远程在线监控设备。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发现浪费用水不及时整治的,按《衡水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区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扣减用水单位下年度(下期)30%以下的用水指标。

  第二十二条故意损毁供水设施或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供水设施零部件,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衡水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节水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水管理部门给予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