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就业扶贫工作相关政策要点 索 引 号: 001069261/2018-2370816
发布机构: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13日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有效性:
就业扶贫工作相关政策要点

语音播报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就业扶贫工作,今年6月份,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就业扶贫工作的相关政策,对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16-65岁,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均属就业扶贫帮扶对象。

  二、目标任务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开展就业创业帮扶,力争使每一名贫困劳动力实现“三个确保”:确保每一名有培训愿望的贫困劳动力至少掌握1-2门就业技能和2-3项实用技术;确保零就业贫困户至少一名劳动力实现就业;确保每一个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每年至少获得3次以上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

  三、开展技能扶贫行动,提升技能助推就业

  1.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1)开展全员引导性培训。把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意愿的引导性培训纳入各类培训的公共课程,课时原则不低于8个标准学时。

  (2)分类实施技能培训。组织贫困户中的“两后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对40岁以下的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采取“岗位+技能+贫困劳动力”的培训模式,开展技能培训;40岁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开展公共服务、家政服务、家庭手工业、建筑业等就业技能培训。结合当地种养殖产品、特色产业等,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培训。

  (3)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就业技能培训包括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外的工种,采取长期或短期、集中大班或分散小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进村入户“一对一”的个性化培训。短期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40—60学时,每学时补贴8元。“一对一”培训原则上不超过3天(20学时),每天培训补贴150元。

  (4)加大培训补贴力度。坚持考培分离原则,培训合格后,对实现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给予100%培训补贴,对未就业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80%培训补贴,对未就业但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60%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离开户籍地到市内乡(镇)外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就业或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培训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交通补贴单程10元,每天最多20元;伙食补贴10元/次(住宿的每人每天补贴30元,不住宿的每人每天补贴10元);需要住宿的,由培训机构免费安排住宿,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补贴;食宿和交通补贴由培训机构统一申请,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拨付贫困劳动力个人,住宿费拨付培训机构。贫困劳动力在市内县外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由培训学校开具证明,经学校所在地就业服务部门认定后,由学员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住宿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补贴。已享受其他食宿和交通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

  2.深入落实“千校行动”。组织公办技工院校招收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此类学生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对正在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按照每生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鼓励开展资源环境、新能源、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医药化工、农林牧渔等培训,通过2至3年的中高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成为持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技能人才。

  3.积极开展致富带头人培训。采取理论知识培训、实际操作训练、组织学员研讨和实地观摩等形式,培训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内容要与当地扶贫产业布局相结合,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与学员创业实践相结合。

  4.扎实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围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按照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不同的从业方向,大力开展农业公共基础、专业技能、能力拓展、实习操作培训和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普及,开展政策扶持与跟踪服务。以扶贫产业发展技能提升、农业实用技术、就地就近就业和灵活就业为培训内容开展集中培训。

  四、多措并举,力促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

  1.鼓励单位吸纳就业。①支持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就业岗位;②征集一批社会声誉好、热心公益的爱心企业,帮扶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③发挥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作用,按照“企业+农户”模式,组织和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④按照“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租则租”原则,乡镇或村集体利用闲置校舍、厂房等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改建,引导动员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生产车间建在乡村、社区,建设就业扶贫工厂(车间)。对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10人以上,或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扶贫工厂(车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工厂(车间)等用人单位,按照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补贴1500元。

  2.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等人员到贫困地区创业,鼓励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优先安排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和自主创业贫困劳动力入驻创业孵化园区,落实租金、物业等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贫困劳动力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经工商注册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外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3.引导居家灵活就业。围绕当地优势产业特色,大力发展文化、科技、旅游、生态等乡村特色产业,振兴传统工艺,促进乡村就业创业。培育一批家庭工场、手工作坊,鼓励在乡村地区兴办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大力开发灵活就业岗位。

  4.开发专岗安置就业。贫困县开发就业扶贫专岗,对年龄偏大(女40岁、男50岁以上)和残疾家庭贫困劳动力,确实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予以托底安置。鼓励用人单位在贫困县开发养路、护林、护草、保洁、生态管护等公共服务就业扶贫专岗。支持贫困县在贫困村开发互助性就业扶贫专岗,为“老困孤”贫困人口养老护理、贫困家庭留守儿童看护、贫困病患人员及残疾人协助服务和保洁保绿环境卫生等提供服务。就业扶贫专岗按照每个岗位每月3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已享受其他扶贫专岗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就业扶贫专岗开发数量由各地统筹考虑、自主确定,资金使用一般控制在当地就业补助资金支出10%以内。鼓励非贫困县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发就业扶贫专岗安置年龄偏大和残疾贫困家庭劳动力。

  5.劳务协作转移就业。积极与京津冀鲁等劳务中介组织、大型生产企业、服务业等企业联系,广泛掌握京津冀鲁需求信息,组织大型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或小型专场招聘会。贫困县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一次组织贫困劳动力输出5人以上、并实现6个月以上稳定就业的,按照每输出1人给予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