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健全防范乱收费、乱摊派长效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8859/2018-2371299
发布机构: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15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健全防范乱收费、乱摊派长效机制的通知

语音播报

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巩固“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中“乱收费、乱摊派”建设专项清理成果,切实优化我市房地产发展环境,按照《“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建立健全防范乱收费乱摊派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局属单位衡水市综合开发管理处在接受市纪委、审计、财政、物价等多部门检查中,被指出存在挤占、挪用衡水市房地产业协会会费问题。我局对该事件高度重视,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巩固乱收费、乱摊派清理成果,要深刻认识建立健全防范乱收费乱摊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开展相关工作。

二、准确把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建立健全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规范收费行为,杜绝各类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确保国家和省市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防范问题反弹。

(二)防范范围

具有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管理和经营行为的单位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纳入长效机制的防范范围。   

1.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行为: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2、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后不终止收费;3、收费不出具财政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4、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费;5、其他违反收费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2.乱摊派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六种行为:1、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要求单位和个人集资;2、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外,要求单位和个人赞助、资助和捐赠财物;3、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无偿借调企业事业单位人员;4、行业主管部门强行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各种有偿培训或者购买不需要的技术业务资料或者器材;5、凭借职权强行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订阅图书、报刊、音像制品;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摊派行为。

三、建立健全依法有据、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一)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每年2月15日前召开,联席会议由驻局纪委、审计、法规、办公室以下简称职能部门)组织召开,具有收费、集资、收取抵押金和保证金、组织涉企检查权限的部门(以下简称执行部门)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上一年度相关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政策工作中重大事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方案,对后续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二)项目公示制度

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收费政策文件,在办理收费场所(包括网站)明示各执收项目的名称、收费依据、具体征收标准、减免对象范围和减免标准;收费办理业务流程、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违规收费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   

(三)督导检查制度

在本系统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政策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督查的重点包括:本系统落实政策情况、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线索处理情况、防范乱收费乱摊派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跟踪问责制度

各单位、各科室依职责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并安排专人负责。对问题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应视问题严重程度由问题部门或移交相关部门作出相应问责处理,包括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交司法等5种类型。分管局长对问题科室、单位实行“挂账督办”,跟踪各问题线索处理的全过程,包括问题查证确认、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组织整改和问责等情况。

(五)宣传教育制度

各单位、各科室要采取会议、文件、短信、微信等形式,及时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和省市各项政策,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自觉维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要注意通过剖析乱收费乱摊派典型案例、观看警示教育片、学习警示教育读本等多种方式,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活动。

四、切实加强对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局防范“乱收费乱摊派”制度长效机制建设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单位落实”的方式进行,由市纪委驻局办公室、局审计、局法规科和局办公室共同组织,分别负责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