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衡房金管通字[2018]41号----关于规范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 索 引 号: | 750276698/2018-2377262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8年09月03日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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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房金管通字〔2018〕41号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中心”党组会议纪要2018年8月8日(21)号精神,会议提出对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合规性梳理检查,并对查摆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规范调整。经过梳理检查,现调整如下:
一、职工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的一律取消。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装修贷款除外)确定。
三、所有提取业务,取消填写《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打印三份《衡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回单》,职工只在财务留存联(会计凭证)上签字、留联系方式。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