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对政协衡水市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9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001069261/2018-2387154
发布机构: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有效性:
对政协衡水市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9号提案的答复

语音播报

索艳青委员:

  您提出的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关于亟待制定《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请假制度暂行规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请病、事假相关规定及依据

  当前我市病、事假请假制度及期间待遇仍然按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治理“吃空饷”具体问题处理政策的指导意见》(冀治空饷〔2013〕5号)等三个文件执行。

  其中请病假的规定:病假人员要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有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病假条。治疗期间应有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病假期间的待遇详见关于治理“吃空饷”具体问题处理政策的指导意见》(冀治空饷〔2013〕5号)第四点第3条进行执行。对无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病假条,无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以病假名义不在岗的人员,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其中请事假的规定为:请假办法及审批手续:工作人员请事假,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请事假的审批手续,一般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请假七天以内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超过七天者,由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此精神,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具体请假批准办法。事假期间的待遇: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违反制度的处理办法:①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职论。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②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职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③利用事假违犯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二、当前“吃空饷”清理活动情况

  当前我市进行的“吃空饷”清理活动,主要是根据省里下发的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事实意见》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13号),其中主要清理的为以下几种行为:①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②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③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④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⑤受党纪政纪纪律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者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⑥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⑦其他违规违纪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主要动作为:严格用人进人规定、严格日常管理制度、严格工资发放制度。其中在“强化举措、严格人事管理制度”中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请销假、考核、考勤、处分”等制度,要细化单位内部请销假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需有书面报批、备案手续,对不履行规定手续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对于相关违规问题,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治理“吃空饷”具体问题处理政策的指导意见》(冀治空饷〔2013〕5号)进行处理。

  您反映的情况在市其他单位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我们会将此情况及建议积极向省级主管部门反映,争取早日解决此类问题。

  您对我们的办理和答复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中,并用“专用信封”寄回,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感谢您(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