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市管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8824/2018-2398023
发布机构: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衡政办字〔2018〕104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12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市管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语音播报

衡政办字〔2018104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市管县区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市管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8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市管县区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79号)精神,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衡政字〔2017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市管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改革部署,在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市管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市以下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要求。遵从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按照中央确定改革路径和方式,紧跟省改革步伐,从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需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着手,合理制定保障标准,清晰划分市与市管县区支出责任,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务。

  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中央和省明确规定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执行中央和省规定标准。对中央和省暂未明确标准的,考虑基本民生政策的可持续性,兼顾市以下各级财政承受能力,由市级确定保障标准,或由市管县区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保障标准。

  清晰划分支出责任。省已明确分担比例的,执行省级规定的分担比例,省未明确市与市管县区分担比例的,充分体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普惠性,保持各级支出责任基本不变,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分别明确市与市管县区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同步推进市管县区和乡镇改革。强化县区级政府在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统筹制定本地保障标准,合理界定县区级与实行分税制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确保民生政策落实到位。

  二、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支出责任

  根据中央省改革精神和市政府衡政字〔201730号文件要求,将中央和省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确定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其他事项待分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市与市管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一)义务教育类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市管县按211分担,省与市、市辖区按1.51.51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省级制定免费提供省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制定免费提供市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管县区级制定免费提供区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管县区级财政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待中央和省确定标准后,再分档确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市管县区按212分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所需经费使用中央资金落实,地方试点所需经费,中央按50%给予奖补,地方承担50%部分,省与试点县按32分担。

  (二)学生资助类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市管县区按112分担;市本级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根据中央测算补助标准,确定我省执行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市管县区按112分担;市本级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市管县区按112分担,市本级所属高中所需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执行中央核定我省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市管县区按211分担。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市、市管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省级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市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参考省级分配方式确定市与市管县区分担比例。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我省在国家基础标准上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省级提高部分,省与市、市管县区按152.52.5分担。

  (五)基本医疗保险类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市管县按1.20.8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市与区按12分担。

  12.医疗救助。执行省级制定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补贴标准,省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市、县按比例分担,省与市、市管县按811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市与区按12分担。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管县按2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市与区按12分担。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管县按2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市与区按12分担。其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项目,我市在国家基础标准上提高市级标准,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市与区按37分担。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5.困难群众救助。执行省级制定保障标准,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市辖区所需经费除省级以上负担部分外,市与区按12分担。

  16.受灾人员救助。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除中央补助资金外,所需经费省与市、市管县按433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结合受灾情况确定市与区分担比例。

  17.残疾人服务。执行省级制定补助标准,省统筹中央资金,按照保障对象人数确定分担比例。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执行省级制定测算补助标准,县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省级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市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县区承担的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市管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分领域市与市管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引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同步推进县区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县区级要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合理划分县区、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增强乡镇财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二)明确管理职责。市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市管县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区政府、管委会与乡镇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承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市以下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县区、乡镇落实相关保障标准。县区、乡镇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市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市级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三)完善转移支付。市级财政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和省改革要求,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中央、省和市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四)严格责任落实。根据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市级标准及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保障标准及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作为约束性要求严格落实,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

  (五)推进数据共享。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信息互联和资讯交换共用,积极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

  (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