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01068824/2018-2407878
发布机构: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衡政字〔2018〕51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1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语音播报

衡政字〔201851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依法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对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下同)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内涵发展,提高质量。整体提升民办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规范管理,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对自主选择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分类登记。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20161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过渡期限为5年。学校举办者应当在202291日前自愿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各县市区政府(包括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市区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三)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市、县两级政府不得限制。民办学校的设置,要符合区域内学校布局规划的要求,办学条件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在校生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四)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五)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支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引导和规范发展紧缺类、实用型民办非学历教育。

(六)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1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11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完善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标准和程序,制定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成立相应的基金会。落实国家及地方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二)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各项资助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落实税费优惠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其取得的幼儿保教保育和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其用于教育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民办培训机构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四)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出让方式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五)逐步落实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除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政府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坚决防止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产业化经营。

(六)保障依法自主办学。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升水平、办出特色。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依法依规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七)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扬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他工作人员同样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扬、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一)加强审批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普通中小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牵头组织教育、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根据县域内适龄人口变化趋势、新型城镇化规划和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办、民办学校的规划布局,统筹考虑民办学校的设立与审批。审批过程中要依法合理控制学校规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办学规模执行《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冀教基〔201132号),普通高中办学规模执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冀教办〔201880号)。不建超大规模学校。对符合当地教育需求而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执行审批标准,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坚决防止不符合教育需求、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教育机构进入教育领域。民办学校跨区域迁址办学或异地举办分校的,必须经迁入地或分校举办地相关部门审批。审批机关要邀请教育部门共同组成设立民办教育的评议组织,对于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要及时抄送同级教育部门。

(二)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须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础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学校名称和学校文化是学校的品牌,是我市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要依法履行对学校名称和学校文化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义务。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办学校要坚决制止任何单位以任何手段利用学校名称、文化、教育教学等资源谋取利益。严禁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组织招聘、招生。

(三)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教代会和职代会的民主决策和监督保障作用。

(五)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办学标准,加大办学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不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办分校。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幼儿园、中小学班额应控制在规定标准内。要全面真实地做好招生宣传工作,严禁进行虚假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要报审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不得在非起始年级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入学,不得通过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选拔生源,不得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严禁民办学校通过减免学费、承诺、奖励等恶意竞争方式招揽和争抢生源。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类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和学历、学位证书发放工作。

(六)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七)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对于清查结果,非营利性学校要向社会公布,营利性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工作范畴,强化民办教育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办学层次、专业设置、课程教材、招生规模、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办学、资产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检查,引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学质量。要强化年检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民办学校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民办学校要根据《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接受年检。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应当自行解散,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拒不解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探索建立民办学校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九)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对学校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要求。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机构,配齐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学生和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不同时段、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十)鼓励民办学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民办学校要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高教育质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要招收一定比例的学校周边地区的学生,收费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中教育民办学校要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用于招收学校所属区域内的公费生。要关注弱势群体,通过发放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等方式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职责,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和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编办、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行政审批、国土资源、住建、税务、食品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

(三)改进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围绕放管服改革,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积极转变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管事项,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许可时限,规范许可行为。探索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民办教育发展成果,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民办学校中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课程体系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七、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812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