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和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001068824/2019-2432489
发布机构: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衡政字〔2019〕7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19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和管理的意见

语音播报

衡政字〔20197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和管理的

意     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加强民办学校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民办学校规范和管理的认识。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单位、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规范和管理是践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教育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的具体体现,是推动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切实把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及时研究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创新,努力推动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正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加强民办学校规范和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丰富、办学形式灵活、办学特色明显的良好局面,为扩大我市教育资源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改革发展的同时,我市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对民办学校的办学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个别学校违规办学违规招生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加强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三项制度

(三)严格民办学校准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民办学校的设立与审批。不建超大规模学校。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依照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要加强对举办者法定条件、经费保障、教育用地、师资队伍、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等相关情况的审查。要通过充分调研、决策咨询和科学论证,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确保民间资金规范有序进入教育领域。坚决防止不符合教育需求、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教育机构进入教育领域。

(四)严格年检年报核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对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办学形式、招生规模、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办学、资产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稳定等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引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年度检查的结果,要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将其作为处罚和奖励的重要依据。没有年检的民办学校不得招生。年检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相应核减其当年招生计划。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取消其当年招生资格。年检中止一年的,再度申请招生时必须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年检,符合相应办学条件的方可批准招生。连续两年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应当自行解散,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机关核准;拒不解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严格重大事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设立分校,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学校类别等,须报审批机关核准或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事项变更须报公办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批准。民办学校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发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财务管理、办学条件等重要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三、把握基本要求,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六)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必须遵循三项原则

1.公办学校可以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但不得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国家财政性经费是依法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经费,其范围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应当以自己的管理、教育教学经验等无形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并应当以完成自身的培养任务和目标为前提,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政审批机关只有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下,才能依法依规审批。公办学校对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加强管理,规范办学。

(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必须达到“五独立”要求

1.独立法人资格。公参民学校应当是独立于公办学校的一个新的法人组织,而不能是公办学校的内设机构或者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公参民学校要依法建立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校长负责、民主管理和多元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办学校法定代表人不得代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权力。

2.独立校园校舍和必要的办学条件。不得举办校中校校中班,严禁公办学校的学生与民办学校的学生混合编班,或混合使用同一校园。

3.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要做到产权明晰,有独立的账户,有独立的会计和出纳,财务基础工作规范有序。严禁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的会计和出纳人员在民办学校兼职。严禁公办学校校长以及副校长在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签批任何财务票据。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据双方协议和学校办学章程,依法依规将公办学校应得的收益纳入办学成本进行核算。严禁违反规定滥发津贴和补助。在人事管理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探索建立从公办学校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扶制度,以及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到公办学校跟岗学习锻炼等制度,帮助民办学校尽快提升管理和教学水平。公办学校拟派出的管理人员和帮扶教师,必须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后方可执行。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帮扶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帮扶期间,公办学校校舍不得造成闲置,招生规模和正常教学活动不能受到影响。

4.独立招生。严禁公参民学校违反规定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

5.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公参民学校毕业学生的毕业证只能加盖学生所就读的民办学校的公章和校长印章,严禁加盖公办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

四、突出工作重点,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八)加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管理。建立公参民学校财务状况三年一轮审计制度,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聘请第三方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公办学校派出在编中层及以上干部超出规定人数,一经查出,由编制部门核减该公办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职数。加强对公参民学校的招生管理,凡出现违规超计划招生或提前招生的,次年减少该校不少于20%的招生计划;依照招生计划对照学生学籍,凡查出有民办学校学籍、但在公办学校就读现象的,取消次年两所学校(公办学校及其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市级评先评优资格。

(九)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管理。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批准举办民办学校时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明确学校办学规模,民办学校在校生数要控制在行政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的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班额、生均建筑面积、生师比等政策要求核定招生计划,严禁民办学校以任何形式超规模、超计划、超班额招生。

(十)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等信息,不得对学生和家长产生误导。对于因发布虚假广告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视情节核减该校招生计划或责令停止招生。民办学校在行政审批机关所辖区域外招生要商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招生计划,并将录取名册报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要根据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不得在非起始年级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入学,不得通过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选拔生源,不得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严禁民办学校通过虚假宣传、承诺、奖励等恶意竞争方式招揽和争抢生源。

(十一)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各民办学校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应急避难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加强大型活动管理。民办学校不得以组织参观、学校开放日等名义变相组织开展选拔生源的各种聚集性活动。学校大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应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面向社会举办的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应依法报公安机关审批。500人以上的学生开学、放假等,要事先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五、坚持齐抓共管,确保规范办学行为落到实处

(十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批条件和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就民办教育的发展模式、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重点以及学校布局和规模、资源配置等情况认真做好统筹规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公办学校派入民办学校的在编教师进行监管,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动态核实,及时规范。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经费使用、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切实防止财务管理混乱和国有资产流失。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教育收费监管和公示,依法查处违法收费行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和招生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办学和非法招生等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以及招生等行为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加大改进力度,确保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9213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