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 知 索 引 号: 001068859/2019-2432546
发布机构: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27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 知

语音播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结合省委巡视组的反馈意见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 落实法定责任,依法履行职责 
  • 切实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定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从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对招投标执法监督职责另有分工的从其规定)
  • 强化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

招标项目范围统一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的规定,对国有投资项目加强监管。

  二、严格备案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一)招标人应使用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或者推荐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评标规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原则上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合格条件。严禁招标人利用提高资质等级、设置明显过高的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及对文件的必要澄清和修改及时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审查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未经备案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作为招投标的依据。

三、规范评标行为,加强专家管理

(一)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组建的监管。招标人应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专家的专业应当符合项目评标要求,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回避制度。现场监督人员如发现评标专家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的应重新抽取更换。其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代表应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未按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评标结果无效。

(二)进一步规范评标工作。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开展评审,不得向招标人征求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在量化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扣分应有客观的依据,并书面写明扣分理由。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问题,应要求投标人以书面、邮件形式进行澄清。

(三)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应知晓自己享有的权力、应负的责任、应尽的义务,采取一标一承诺制度,以此作为对评标专家进行表彰、戒勉、直至清出专家库的第一手资料。 

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业务时,负有向招标人进行关于招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招标政策的宣传义务,打好预防针,以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的发生。

(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策水平,丰富业务知识,坚守执业道德,确保代理工作的严肃、严谨和公平、公正。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违规收取代理合同以外的其他费用;全程电子化招投标,提供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功能的项目不得再行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相关证件。

五、大力推行全程电子化招投标

全程电子化招标可以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提高招投标的效率和透明度,最大限度的降低人为因素对招投标的影响。在推行全程电子化招投标的过程中,各县市区招投标监管人员要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系统的了解,对不符合八部委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或监管部门程序的要责令其改正。

六、完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招标投诉 

  各地要严格履行投诉处理程序,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招投标投诉工作。对投标人提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异议,督促招标人依法按时进行回复。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不按照规定对异议做出答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评委评审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而引发投诉的,招标人可组织资深专家进行评审。 

七、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处罚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对在招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职责分工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