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8824/2019-2463096
发布机构: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衡政字〔2019〕14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17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语音播报

衡政字〔201914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9510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和《河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利,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具有衡水市户籍(居住证),诊断明确且有康复需求的06周岁残疾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家庭的残疾儿童,按申请时间顺序确定救助。同等条件下,低龄儿童优先安排。

06周岁残疾儿童均得到救助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县市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可扩大到15周岁。

(二)救助内容。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性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三)救助标准。人工耳蜗植入。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为其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按每人12000元补助手术费,按每人14000元补助术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费,主要用于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及康复教材等。

肢体矫治手术。符合矫治手术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平均每人补助17200元,其中手术费用补助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补助6000元,矫形器装配补助1200元。

助视器适配。符合配戴助视器条件的低视力残疾儿童,平均每人补助1200元,其中助视器适配补助1000元,视功能训练补助200元。

康复训练。首次配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平均每人补助15600元,其中购置双耳助听器补助2400元,助听器验配补助1200元,配戴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费补助12000元;已经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康复训练费12000元;脑瘫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13200元,其中康复训练费补助12000元,矫形器装配补助1200元;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人年补助康复训练费12000元。

其他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参照《河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实施。原则上为残疾儿童提供不少于1年的康复服务补助,经定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有康复潜力的残疾儿童可延长救助时间。具体补助年限,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补助标准,增加服务内容。

三、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残疾儿童户口簿(或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残疾儿童的《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3)代为申请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县级残联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人信息比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认定;其他家庭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市区残联按一定程序认定。

县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由县级残联组织实施;上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拨付到县的,县级确定的残疾儿童救助名单和相关信息,须在儿童进入康复机构前报市残联备案;残疾儿童项目救助资金拨付到市的,县级确定的救助儿童,须报市残联审批。审批备案后1个月内,救助儿童须进入康复机构,超过2个月不能进入康复机构的,收回救助指标,另行安排新的救助儿童。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并持残联组织发放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办理训练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和相关服务规范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负责保管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并将相关服务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由县级组织实施,县级不具备康复服务能力的由市残联予以协助。

结算。残疾儿童项目救助资金拨付到县的,由县级财政负责结算,项目资金拨付到市的,由市级财政负责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或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或残联组织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每年的430日和1031日为结算截止日。经市或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异地市级或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或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残联组织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直接结算。结算时,残疾儿童监护人须提供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残疾儿童康复档案。

四、服务机构

各县市区要制定康复机构建设规划,将康复机构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同步规划,分期建设。同时,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兴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参照《河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机构标准及认定办法(试行)》,由同级残联组织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实施综合评审,择优确定。

定点康复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提高康复服务人员能力素质;制定、完善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救助资金。

五、经费保障

根据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形式。中央和省、市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康复救助资金用于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产生的直接费用,不包括食宿、交通等非康复费用。救助资金可以统筹使用,结余救助资金,可用于延长救助时间和扩大同类别残疾儿童的救助范围。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所作康复项目应按规定先行报销,不足部分由救助资金予以资助。

有条件的县市区,对享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每月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衡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残联和扶贫、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对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综合监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要商同级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会同教育、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及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违规使用救助资金的康复机构,要及时纠正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依法进行处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市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县市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要事项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