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750276698/2019-2486043
发布机构: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  号: 衡房金管委〔2019〕1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28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关于印发《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

语音播报

衡房金管委〔20191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

实施细则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17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201829号)和国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金归集,是住房公金缴存等相关业务的总称,包括: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本细则所称住房金提取,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三  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统称单位)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金。

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以人代理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缴存责任由职工签署劳动合同的主体承担。职工与用人单位直接签署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住房公金缴存责任;职工与人事代理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由代理或派遣机构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事代理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

内地(陆)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金。

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照在职职工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依法享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管理运作。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相关业务

第六  积金管理中心负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但不得办理缴存、提取的现金收付业务。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委托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归集、提取业务

第七  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第八  办理住房积金归集、提取业务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技术手段,推行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管理

  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且在一受委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

  设立单位应当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单位所在地积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表人身份证件

(三)专管员身份证件

(四缴存职工个人信息

(五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异地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向缴存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金账户设立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持身份证件、居住证件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管理部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联系电话、单位专管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由专管员变更后相关资料缴存地管理部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办理变更登记事项。

十四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管员职工持职工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缴存地管理部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集中封存集中缴存管理户的职工信息发生变更的,本人持身份证件直接向缴存地管理部申请办理。

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制的,应当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相关文件缴存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同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供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清算组织证明。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单位分立、合并改制的,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分立、合并、改的证明文件

(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单位注销登记等证明文件;

(三单位被责令关闭的,提供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文件;

(四单位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的,提供上级单位批准终止文件

(五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向缴存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仍保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直接向缴存地管理部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启封手续。

十七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缴存管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账户用于办理因各种原因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已无主管单位,且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的账户管理。集中缴存管理账户用于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金的缴存、提取等。

十八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十九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对账。

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并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三章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个人、单位月缴存额应分别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衡水统计部门公布的衡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衡水最低工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衡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缴存基数的5%,最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第二十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实行月资制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以按照当月职工的实际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金,按月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

第二十五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约定账户划转或单位主动缴存两种资金支付方式

二十六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住房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新的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八条  单位欠缴、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及时为职工补缴,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以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应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1999年4月以后成立的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少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

(二)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第四章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者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纳入集中缴存管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账户进行管理的。

第三十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尚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将职工住房公金账户转移到集中封存管理账户管理封存管理期间,职工符合转移规定的,可以申请转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职工调动等原因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移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本市辖区内不同缴存单位间调动的,原单位或职工填写《转移通知书管理部办理城转移手续

(二职工调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省内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可以向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接到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接续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告知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职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省内另一设区市调入地工作的,调入地管理部开立职工住房公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年后,人可持身份证件向调入地管理部提出异地转移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资金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

三十  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出单位应缴存地管理部申请将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户暂时封存。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申请将职工账户封存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移通知书》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

第五   

第三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管理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三十五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三个月,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金账户余额于支付房租。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提供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提取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述手续还应当提供婚姻证明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已付房租。

提取频次: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租住商品住房

提供资料:职工本人及配偶缴存城市相关部门出具无房证明、提取人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件银行储蓄卡,职工单身的应填写单身声明。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按照衡水市区每月800元,其他县市每月600元的房租标准,提取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提取频次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三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资料:经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全购房款发契税完税凭证提取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与配偶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与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房需提供直系亲属证明

提取额度:购房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已付房款总额

提取频次:同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提供资料:房合同、交易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提取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配偶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与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房需提供直系亲属证明

提取额度:购房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已付房款总额。

提取频次:同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提供资料: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补缴差价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提取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配偶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与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房需提供直系亲属证明

提取购房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已付补交差价房款总额。

提取频次:同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买拍卖住房的

提供资料房屋拍卖成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提取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配偶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与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房需提供直系亲属证明

提取额度:购房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已付房款总额。

提取频次:同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三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供资料建造、翻建住房坐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建造(翻建)费用发票、提取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所建造、翻建住房落在农村的,提供乡(镇)以上人民政的批准文件宅基地证明、建造(翻建)费用发票、职工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翻建自住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述手续提供婚姻证明

提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取频次:同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

提供资料: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动产权证书修费用发票、提取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述手续提供婚

提取额度:大修自住住房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提取频次:同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提供资料: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及分摊方案提取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述手续提供婚姻证明

提取额度: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账户余额,但不得超加装电梯工程分摊后职工承担的费用总额。

提取频次:同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十  职工偿还贷款本息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

提供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

提取额度不得超上一年度(自然年度还款付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息。

提取频次: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

提供资料: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凭证、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储蓄卡配偶共同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与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房理住房贷款需提供直系亲属证明

提取额度不得超上一年度(自然年度还款付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息。

提取频次: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十  职工在衡水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及偿还购房贷款(含衡水区域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与本细则第三十应条款规定的资料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在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金缴存地办理上述业务的,时还需提供婚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配偶(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办理上述业务的同时还需提供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或直系属关系证明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在贷款发放后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抵冲还贷业务

一)还住房公金贷款的

提供资料:职工本身份证件

二)部分或全部偿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资料: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抵冲额度:部分款金额5000元

四十  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予以销户。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且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额缴存并处于封存状态的

提供资料: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离(退)证件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退)休证件。

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提取频次:一次性销户提取。

(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提供资料职工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

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提取频次:一次性销户提取。

第四十  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并予以销户。

提供资料: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银行储蓄卡。

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提取频次:一次性销户提取。

第四  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可以提取其住房积金账户余额。

提供资料职工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效期内的低保证件。

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余额

提取频次: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四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予以销户。

提供资料: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继承人或者遗赠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

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金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提取方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可以转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住房公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提取频次次性销户提取。

第四  中封存管理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存储余额予以销户。

提供资料:职工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

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提取频次:一次性销户提取。

四十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予以销户。

提供资料:职工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提取频次:一次性销户提取。

四十  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予以销户。

提供资料:职工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提取频次:一次性销户提取。

四十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予以销户。

提供资料:职工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资料、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提取频次:一性销户提取。

四十  职工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金账户余额。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提供资料:职工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发票、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账户的存储余额,不应大于其自负费用

提取频次: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十  其他提取相关规定

职工前单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能提取其配偶住房公

职工婚前单独购自住房,且办住房贷款的,婚后配偶参与共同还款时,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按照第三十八、三执行,另需提供夫妻双方签署的共同还款声明。

职工与配偶、直系亲属共购买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产权为共同共有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房价总额;所购住房产权比例按份共有的,住房公金提取额度按所占产权比例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死亡需要抵充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者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继承人或者受赠人身份证件。

缴存人符合多种提取条件,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办理一种形式的提取业务(销户提取除外)缴存人名下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公证的授权委托

八)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的职工,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职工审核意见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章 上办理

第五十一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网上归集、提取业务。

五十  上归集业务包括单位账户设立、资料变更、汇缴登记、委托代扣汇缴补缴登记、缴存比例调整、匹配汇缴入账职工账户设立、资料变更、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账户同转移等。

五十  上提取业务包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冲还贷、约定还贷、离休和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集中封存管理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等提取业务。

五十  单位申请开通网上归集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管理提交开通网上归集业务的申请资料

二)管理部审核通过的,与单位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为单位开通网上业务,返回单位住房公金网上业务授权书、住房公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单位数字证书存储介质;

(三审核不通过的,管理部告知不予办理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五十  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内容包括住房管理中心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变更、中断或者终止、使用规则、隐私保护、内容所有权和争议解决等信息。

第五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单位网上业务应符合下列求:

(一上直接办结的,经网上业务系统验证通过后办结;

(二经管理部审核的,审核通过后办结

三)业务办结后,通过上业务系统向单位返回电子回执

(四系统验证或者业务审核不通过的,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告知单位不通过原因

第七  监督与责任

五十  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五十  单位、职工对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归集与提取等业务,或者对办理业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或者省有关监督部门举报、反映情况。

五十  单位、职工认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有下列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依照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依照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账户设立、转移、封存的;

建立职工住房公金明细账的;

为缴存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和条件的职工,不予提取住房公金、办理提取手续的;

符合住房公存储账户转移情形和条件的职,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

拒绝职工、单位查询人、本单位住房公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的;

其他违反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的情

第六十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对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本细则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建立职工住房公金明细账,或者未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按照规定审批提取住房金、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

利用职权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依法对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作人员在住房公金归集、提取管理运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章   

第六  细则自发布之施行效期5年。2015年9月1日印发的《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衡水市住房公金归缴存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房金管〔201521号)和《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衡水市住房公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房金管〔201523号)同时废止。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10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