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8824/2019-2486863
发布机构: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衡政字〔2019〕22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1日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语音播报

衡政字〔201922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县市区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水市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四)基本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在减少对城市正常运转的影响,尤其是在保障民生和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夯实减排清单,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绩效分类,差异管控。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严格落实差别化管控要求,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对不涉气生产工序、生产设备不采取强制性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措施可行,有据可查。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安全第一,强化落实。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在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各地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程序,实施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机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与大气办合署办公),负责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适时修订《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行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政府督查室、国网衡水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等。(各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宣传组、督导组。综合组、技术组组长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宣传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兼任,督导组组长由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兼任。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省应急预警中心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 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一)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分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2.区域预警

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区域划分,衡水市以河北省区域一(中南部)内城市平均AQI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当区域内城市平均AQI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按照省大气办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黄色预警:区域内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橙色预警:区域内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区域内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前72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当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可根据城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或响应级别;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预警文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接到河北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预警建议时,应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接到区域预警通知后,按要求时间启动预警。

2.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城市预警解除信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组织发布。

区域预警解除信息,按照区域预警发布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特殊情况下,由市大气办另行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3.预警级别的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1.城市预警

根据预测会商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大气办可启动、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2.区域预警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预警文件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大气办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在区域预警期间,当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时,经请示省大气办同意后,可根据我市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级应急响应措施

  1. 公众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1.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1.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执行《衡水市2019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

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市人民政府提前12天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紧急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筑施工工地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具体以每次启动预警时住建部门掌握的名单为准。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2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全市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建成区、县市区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

2.级应急响应措施

执行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执行《衡水市2019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

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禁止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使用。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执行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及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初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未停课的学校要对师生搞好上下学途中安全教育,并提示师生配戴必备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县市免除公交乘车费用。倡导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执行《衡水市2019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

  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营运小型货车(蓝牌)早6时至晚24时全部禁止通行;禁止20081231日之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法定节假日不限行。

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当发布红色预警时间距离启动应急响应时间小于24小时的情况下,需要连续浇筑的项目可以顺沿24小时施工,其他施工项目必须按要求停工。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6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四)应急响应其他要求

1.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合理制定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应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做到涉气企业全部纳入清单;对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升级改造的企业、正在建设或建成尚未进行环保验收的企业,已停产但具备随时复产能力的企业进行统计,做好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准备。长期停产的企业不得纳入减排量核算。按照清单填报格式要求,规范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填报内容。

对于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落实减排措施,对于非重点行业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水平等因素可灵活采取停产、按比例限产、轮停等减排措施。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具体轮停规则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预案中做出规定。

各县市区还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国家中长期预测预报结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提前指导辖区内炭素、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2.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

所有纳入清单的企业应当把日常运输情况写入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或一厂一策公示牌),明确日常车辆进出量。

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物流(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类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对于重点行业企业及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当在操作方案中明确应急运输方案(无需编制操作方案的企业应单独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运输方案),应急运输方案应包括启动预警后不同时段应减少的运输车流量、管控措施及核查方法。

重点行业企业和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在车辆出入口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数据保存3个月以上。

3.强化落实减排清单及应急减排措施

对于被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规定为重点行业涉气企业,未纳入减排清单的,一经发现由各县市区责令其秋冬季采取停产措施;对于未纳入减排清单且属于在20196月底前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非重点行业涉气企业,一经发现由各县市区责令其秋冬季采取停产措施;对于未纳入减排清单且属于在20196月底后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非重点行业涉气企业,一经发现由各县市区责令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停产措施,直至纳入减排清单管理后可按清单减排措施要求进行减排。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情况、重点行业涉气企业未纳入减排清单且正常生产等问题,统筹纳入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

(五)完善正面清单制度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要求,积极开展和完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正面鼓励清单制度。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绩效评级为A级企业、环保领跑者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重点出口企业及保障类企业等,在确保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纳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应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对有外贸订单等特殊要求的重点出口企业,在要求时限完成任务量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生产任务和订单后,仍需按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此类企业订单情况、急需程度由商务部门把关确定,审核后报经辖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作为此类企业少限产或不予限产的依据。对于确有外贸订单保障要求,但未在正面清单内的出口企业,经辖区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把关后原则上可以参照执行。

2.对于纳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其它地面绿化或者覆盖>、拆迁土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加大扬尘管控力度,实现两个全覆盖(安装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土石方作业雾炮全覆盖,结构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为0.5m,设立专业扬尘管理监督员,工程主体防尘网封闭,建筑物内干净整洁,无浮尘。并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线性水利工程,可根据实际最大限度落实现场围挡和路面硬化要求。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市政府上报经市大气办确定。对于纳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对施工场地的土石方作业、爆破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建设工序启动应急响应,其他建设工序可正常施工。项目建设方应制定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提前储备原辅材料、减少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增加雾炮车喷淋降尘作业、使用排放达标的工程机械设备等。

3.对于上述工业企业和保障类企业(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暖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生产类企业,为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提供保障的工业企业),参与绩效评价的重点行业企业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不参与绩效评价的重点行业企业应达到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要求。保障类企业应集中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应根据承担项目所需原辅料数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各县市区政府应协调交通运输、城管、公安等部门,为此类建设项目的物料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如果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4.保障类车辆包括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运输车辆、为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运输物料的车辆等。原则上,使用重型载货车辆的保障类车辆,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运送危化品车辆除外)。交通运输、城管、公安等部门应核实情况后为保障类重型载货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5.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审核,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等为由规避应急减排要求;征求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市政府批准,9月底前向省大气办备案。

六、责任机制

(一)预警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等部门应加强预警、预报、会商,遇重污染天气时加密会商频次,提前72小时发布预警信息,给足企业应急响应准备时间(接到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发布紧急区域预警信息等情况除外)。

(二)督查机制

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成综合督查组,综合督查组负责对有关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单位)以现场检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于当天向有关市直部门、有关县市区及其部门交办,并督促整改。有关市直部门、有关县市区及其部门对各督查组检查交办问题实行台帐式管理,逐一进行登记和销号。对应急响应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在新闻媒体曝光,由市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三)公众监督机制

各县市区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落实机制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办)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企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

七、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一)信息报告

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次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报告;在每次应急响应结束后两日内,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急响应情况汇总报告。

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情况报告应包括启动响应通知下发时间、专题部署会议召开情况、督导检查方案、检查方案落实情况(辖区各乡镇、各部门出动的执法人数、车次、检查数量、检查到的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市直相关部门应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汇报相关工作,包括启动响应通知下发时间、专题部署会议召开情况、督导检查方案、检查方案落实情况(市本级及县级对口单位出动执法人数、车次、检查数量、检查到的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二)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区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中旬前函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中旬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在接收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参照市政府部署会议规格,立即召开会议部署,制定应急检查方案,组织人员落实应急措施。

(二)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市委宣传部组织市直主要新闻媒体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经费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应统筹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予以倾斜,仍有资金缺口的本级应安排重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四)物资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五)预警能力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县市区在接收到衡水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4个小时内,迅速发布启动响应通知,发布至辖区内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市直相关部门在接收到衡水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4个小时内,转发至各县级对口单位。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确保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导到企事业单位。

(七)医疗卫生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八)安全保障

涉及有毒有害气体聚集,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利用等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业企业,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所在辖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确保应急减排措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九)制度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体系

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的核心,明确各级别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的具体建议性和强制性管控措施落实方案和具体分工等。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应急预案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轮停规则等具体流程,以及区县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

市直有关部门是本行业(领域)重污染天气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对本行业(领域)部门和企业执行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开展巡回检查。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二)规范编制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负责指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原则,做好培训和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完成备案。

企业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及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新安装CEMSDCS,或验收不满一年的企业,数据记录应具备保存一年以上的能力),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对于简易工序或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无需编制操作方案。所有纳入清单的涉气企业均应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见附件4),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三)预案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市区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向社会公布后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企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应向县市区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或辖区政府指定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负责企业操作方案备案部门须将企业备案情况(含一厂一策公示牌落实情况)统计汇总成表盖章统一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四)预案培训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五)预案宣传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六)预案修订

《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及时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预案编制依据发生变化的。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附则

(一)有关说明

1.建成区

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收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建设用地

2.秋冬季

指当年101日到下一年的331日之间的时段。

3.应急准备时间

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二)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1030日印发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衡气领字〔20183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

2.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分工表

3.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4.一厂一策公示牌推荐式样

附件请下载文件

衡政字2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