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1068824/2019-2492053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衡政字〔2019〕23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20日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语音播报
衡政字〔2019〕23号
关于印发衡水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简称“三线一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类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约束,现将衡水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内容,准确掌握其内容要求,正确理解使用清单,确保清单真正管用、好用、实用。
二、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准入要求,不得招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禁止、限制类项目。
三、凡“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列入禁止、限制类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行政审批部门以及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衡水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