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衡水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 索 引 号: | 001068920/2019-2503783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民政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9年10月16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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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311081001 |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衡水市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科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1311081002 | 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衡水市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章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行政处罚 | 1311081003 | 违反基金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衡水市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科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行政处罚 | 1311081004 | 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衡水市民政局 | 地名办公室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1311081005 | 违反地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衡水市民政局 | 地名办公室 | 1、民政部《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2、《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0]7号)第五章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0]7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三)不按规定书写、拼写、译写地名的;(四)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的;(五)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地名标志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处罚 | 1311081006 | 违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衡水市民政局 | 社会救助科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27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第5号令)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271号)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1311081007 | 违反殡葬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衡水市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慈善促进科 |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8号)第五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六章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8号)第五章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六章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执行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人员强行起尸火化,费用由丧主负担,并对丧主处以100至500元罚款。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5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3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恢复原地貌,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生产、销售者,没收制造工具、非法所得,销毁实物,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给付 | 1311084001 | 下拨抚恤补助、医疗保障补助经费 | 衡水市民政局 | 优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行政监督 | 1311088001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衡水市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行政监督 | 1311088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衡水市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行政监督 | 1311088003 | 非公募基金会年度检查 | 衡水市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科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行政监督 | 1311088004 | 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 衡水市民政局 | 地名办公室 |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2、《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7号)第四章3、《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冀地名[2013]1号)第三章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7号)新建工程项目的地名标志,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在地名命名更名被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成 |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二十七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由财政拨款,也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措。2、《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7号)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域、城镇街巷的地名标志以及原有的居民区、门户、楼院的地名标志,由本级财政承担;(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列入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三)农村的地名标志,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四)其他地名标志,由设置单位承担。 | |
行政监督 | 1311088005 | 市区居民区名称命名、更名审批 | 衡水市民政局 | 地名办公室 | 1、《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7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2、《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冀地名[2013]1号)3、《衡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5号)第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行政监督 | 1311088006 | 门牌号码管理 | 衡水市民政局 | 地名办公室 | 1、《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7号)第十四条2、《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冀地名[2013]1号)第六条、第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冀地名[2013]1号)第十三条门牌及使用证费用,旧有住宅、建筑物、沿街门牌由政府承担,新建居民区、建筑物的楼、单元、户牌及使用证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 |
行政监督 | 1311088007 | 殡葬设施检查 | 衡水市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慈善促进科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8号)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行政监督 | 1311088008 | 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 | 衡水市民政局 | 社会福利科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9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行政给付 | 1311084001 | 下拨抚恤补助、医疗保障补助经费 | 衡水市民政局 | 优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划转至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1311084002 | 救灾捐赠款物分配 | 衡水市民政局 | 救灾科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008]第35号)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划转至应急局 |
行政给付 | 1311084003 | 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 衡水市民政局 | 安置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划转至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确认 | 1311086001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衡水市民政局 | 优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划转至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监督 | 1311088009 | 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衡水市民政局 | 救灾救济科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000]第22号)第二十六条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000]第22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划转至应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