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01068824/2022-2899337
发布机构: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衡政规〔2022〕8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1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语音播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推动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进一步改善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职住平衡各县市区在建成区范围内按实际需求适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动态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数量。到2025年,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形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四、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人员分配。租金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租金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非政府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产权单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剩余住房交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按照低于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金。

  五、房源筹集

  (一)制定发展计划。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情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制定年度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多方筹集房源。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主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和使用存量闲置房屋,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1.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在产业园区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园区职工供应。

  2.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

  3.未纳入国家公租房计划的存量闲置公租房、腾退(闲置)公租房和企事业单位自管住房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在商品房去化周期偏长的县市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自持运营。

  (三)控制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5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

  (四)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市场租金的90%。市场租金价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年组织评估1次。

  (五)确保住房品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对于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鼓励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并享受建筑节能相关奖励政策。

  (六)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面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转借。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对违规或违约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的当事人,依法依规处理。

  六、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比例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中明确,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改建非居住存量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3.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根据本地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列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划拨等方式供应。

  (二)简化审批流程。市、县(市、区)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要成立分管领导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参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汇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查项目建设方案,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强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争取专项债券支持。

  (四)降低税费负担。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支持民用水电气热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衔接。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做好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在对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前提下,可将剩余存量(闲置)公租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上述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办理变更房屋性质、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并逐级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县市区也要健全领导机构,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强化部门协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进行约谈、督办。对各项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适时启动问责程序。

  (五)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挖掘优秀项目典型做法,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形成多方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衡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衡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29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衡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长:周    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郑建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员:梁长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级调研员

  刘洪杰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玲玲  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

  李艳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级调研员

  王长淼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谷学涛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李向阳  市税务局副局长

  罗永进  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劲虎  中国建设银行衡水分行副行长

  商立峰  桃城区副区长

  王学仁  冀州区副区长

  呼俊岭  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洪杰  滨湖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衡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郑建合同志兼任。

  
附件2

  衡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召集人,或委托副组长召集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在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重大问题;负责制定衡水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负责制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对市区新建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协调、督导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质量、安全、消防工作并监督检查验收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受领导小组委托,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同时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压实县市区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指导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企业债券项目申报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积极申请上级专项资金。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建设方案中土地性质、规划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负责梳理全市土地闲置情况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优化各类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落实各方联合验收。

  (六)市税务局:对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融资工作。

  (八)建行衡水分行: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支持工作。

  (十)桃城区、冀州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年度计划、建设方案申报及房源筹集工作,统筹推进辖区内各类社会主体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筛选、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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