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1068824/2023-2978922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衡政规〔2023〕5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23年08月14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语音播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二、对9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三、对1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对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五、《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文件名称修改为《衡水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六、《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衡政规〔2018〕13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一)中“企业”修改为“企业法人”。
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本次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凡列入修改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务必于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相关修改任务。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修改任务完成前暂时有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次清理结果,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全市政策统一。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doc
相关解读文件链接:art_101_5008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