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 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1068824/2023-2991766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衡政办字〔2023〕59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1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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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6月28日,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抓好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建单位选择
代建单位可以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市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市直使用单位选择市级代建单位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二、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为市级代建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协调推进本级代建制项目的实施,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代建制工作。
(二)市行政审批局为代建制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并按照经市政府同意的相关文件,确定代建单位及相关代建事宜,完成项目审批后,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使用单位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照《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衡政规〔2021〕1号)的规定进行研究决策。
(四)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代建制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三、适用范围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应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责任。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实际,调整本地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审批流程。
附件: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