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 通 知 索 引 号: 001068824/2023-2997928
发布机构: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衡政办字〔2023〕63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3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 通 知

语音播报

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衡水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八条意见〉的通知》(20234)要求,助力衡水高新区持续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共10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备案2项,行政确认1项。为确保下放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简政放权工作,及时承接下放事项并依法实施。衡水高新区事项承接部门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法规,积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按照要求编制和公布服务指南,确保承接的事项接得住、办得好,为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行政权力下放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对口辅导等方式做好业务培训与指导,确保下放事项平稳有序交接。

  二、加强审管衔接工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审管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26号)要求,明确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编制审管责任清单,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要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审批部门将审批信息及时推送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审批决定的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反馈审批部门,确保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

  三、按规定时限完成衔接工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应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3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部门

  备注

  1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5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直接下放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衡水高新区北外环以北区域(高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北外环以南、西外环以东区域)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部门

  备注

  2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第三部分第(九)条: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23附件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34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下放后的实施机关设区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直接下放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衡水高新区北外环以北区域(高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北外环以南、西外环以东区域)

  3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直接下放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享有市、县两级环评审批权限。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部门

  备注

  4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直接下放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衡水高新区北外环以北区域(高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北外环以南、西外环以东区域)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部门

  备注

  5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下放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6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行政备案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条:第(二)项 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委托下放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通过市安委会审查的化工建设项目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部门

  备注

  7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备案

  行政备案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工信规函〔2018716第二条《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备案。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本级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市、县级政府专职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审批局)等统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

  委托下放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通过市安委会审查的化工建设项目

  8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三条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将规章中涉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表述均修改为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对涉及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权限的规定,均由省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调整为县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

  直接下放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部门

  备注

  9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行政确认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直接下放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衡水高新区北外环以北区域(高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北外环以南、西外环以东区域)

  10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2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319日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直接下放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