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8824/2009-011821
发布机构: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衡政办〔2009〕14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09年11月25日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有效性: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语音播报

衡政办〔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6〕1号)实施以来,我市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对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问题也不容忽视,有的部门和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规范性文件起草内容违法、质量不高,制发程序违规等问题时有发生。由于有些部门不到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审查或县市区备案不及时,违法的文件得不到及时纠正,为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时常提出审查请求,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权威。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更加有效的发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确保政令统一,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法律性、综合性很强,而且责任大、任务重。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要尽快建立前置审查、备案专门机构;暂时不能建立专门机构的,要将工作职责落实到责任科室。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前置审查、备案工作岗位上来,做到机构确定、人员到位、职责明确,保障前置审查、备案工作的落实。要加强学习,强化培训,为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二、规范程序,完善机制
(一)依法起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应先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二)依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前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要将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内容形成起草说明,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反馈给起草机关,起草机关要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不能采纳的意见,要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由市直部门组织起草拟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要先将上述相关审查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再将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行文。
(三)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是《衡水市人民政府公报》。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文后5日内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在制发后5日内由主办单位或主办科室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及办公室、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在《衡水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除在《公报》上发布以外,还应当同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络和其他公众媒体上发布。
(四)及时备案
县市区政府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送请备案时提交送请备案的公函、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市政府法制办对备案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每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送审、发布、统计、通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内容,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要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送、有送必审、有错必纠。要明确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规范性文件不报送、漏报、迟报或报送不规范等现象。对不按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级政府要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