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8824/2017-2166025
发布机构: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衡政办字〔2017〕7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14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语音播报

衡政办字〔20177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

有效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拟定的《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8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    市农牧局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6199号)精神,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在扶贫开发中的托底作用,协同解决农村低保对象贫困问题,确保我市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 准确把握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 总体目标

以农村困难群众脱贫为主题,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的思路,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农村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工作落到实处,与其他扶贫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编密织牢一张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到2017年,实现全市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处于重度贫困农户的重点保障,力争全市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让农村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18-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成果,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基本生活有坚实保障,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让农村困难群众一个都不落、一个都不少地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 基本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范围,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覆盖。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予以帮扶。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评议。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完善评议程序,畅通贫困人口的参与渠道,以公开促公平、以程序保公正、以参与立公信,做到评议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3.坚持分类保障,动态管理。对能够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扶贫政策支持;对不适合扶贫开发扶持,经审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建立精准台账,统筹做好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4.坚持资源统筹,因人施策。统筹衔接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针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同因人施策,发挥两项制度衔接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 落实政策,合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稳步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水平。2017年,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2018—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同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并力争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逐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确保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与农村低保标准同步提高。各县(市、区)调整后的标准要及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定期交换和及时更新台账数据。2017—2020年,每年3月底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组织按照要标准规范统一、时间步骤一致、程序合理合规、方法科学易行的要求,进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上年度脱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台账数据交换,将扶贫系统中的低保户农村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名单与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对象、重度残疾人名单逐户比对,摸清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对象、重度残疾人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具体情况。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为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三)组织集中核查活动。各县(市、区)按照应保尽保要求,结合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和年度审核工作,每年3—5月份开展农村贫困群众定期排查摸底工作,全面复核城乡低保、重度残疾人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动发现并及时把新增符合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条件的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对已经脱贫、不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予以清退。县级扶贫部门对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贫困人口的不同致贫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做到应扶尽扶。县级民政部门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通过扶贫帮扶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

(四)统一尺度标准探索建立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劳动力人口、土地收益、住房、机动车(农机具)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评估结果与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政府发放的强农惠农生产性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待抚恤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教育、计划生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补助资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

(五)实施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定期开展走访核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收入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县级民政部门将每年新增纳入的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县级扶贫部门,由扶贫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六)提升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建立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量化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十三五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1.3倍的原则,逐年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到2020年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切实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动员生活环境恶劣、房屋不宜居住的分散供养对象,搬迁到敬老院集中供养。积极探索敬老院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有效模式,解决敬老院集中供养失能老年人护理问题,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七)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认真落实《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19号)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意见》(衡政办字〔2016177号)精神,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减轻贫困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降低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八)加强临时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优化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救难功能。2017-2020年,加大救急难工作力度,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实施救急难,有效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因贫困而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 完善机制,确保农村低保和精准扶贫有效衔接

(一)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2017年,要实现民政部门的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部门的扶贫建档立卡对象的台账比对和衔接,逐步实现信息数据对接共享。同时,要建立健全相互衔接的三级信息体系,村要建立台账,乡镇要登记造册,县要有电子档案。民政、扶贫部门协同制定两项制度衔接的统计指标,建立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和贫困统计监测制度,不断规范相关统计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

(二)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完善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对急难事件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做到简单问题当场办、一般问题周内办、复杂问题联合办。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大厅一门受理平台(窗口)建设,强化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畅通农村困难群众求助的绿色通道,确保救助无盲区,真正做到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

(三)建立精准识别机制。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贫困群众的识别和认定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查。严格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听证制度,对农村贫困群众进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

(四)建立多方参与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和扶贫开发服务,为农村贫困群众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宣传倡导等多元帮助和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组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发挥村委会最了解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为农村贫困群众排忧解难。

(五)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加强资金统筹,省、市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统筹使用,分项列支;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调剂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3万人口以下乡镇(街道办事处)2—3人、3万人口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3—5的原则安排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切实加强村级民政专干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落实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和扶贫开发政策的工作能力。

(六)加强绩效考核机制。将社会救助保障扶贫工作列入市、县民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指标、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进社会救助保障扶贫工作落实。市级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工作中,将各县(市、区)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扶贫情况列入重要考核指标。各县民政、扶贫部门加强对辖区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的督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衔接工作落实。

(七)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各地政府及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村(居)公示栏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制度衔接的浓厚氛围,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

20171月底前,各县(市、区)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99号)及本实施意见,统筹制定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细则,实施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