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衡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1068824/2017-2230719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衡政办字〔2017〕62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7年07月27日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语音播报
衡政办字〔2017〕62号
关于印发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
衡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衡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印发的《关于印发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2014〕8号)和《关于印发衡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2014〕9号)同时废止。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以最快速度、最大效能,有序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及后果,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实施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衡水市政府、衡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遇到生产安全事故,可以调动本市范围内一切人、财、物力用于应急救援。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依照各自职权,对本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实施救援。
1.2.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由于事故发生的时效性、区域性,应急救援工作必须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2.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应急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1.2.5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活动,避免引起二次伤害。衡水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确保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快速有效。
1.2.6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有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服从领导。
1.2.7.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2.8动员群众,提高意识。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由省级政府协调指挥组织处置的应急救援工作。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跨本市行政区域需与周边市级行政区域协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因气象、地质灾害、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6、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委会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预案、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构成(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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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总体框架
1.5.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整体预案,从整体上阐述应急的方针、政策、组织机构,救援措施及相关职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总体思路,清晰地了解当地事故的应急体系及预案的文本体系,是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均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5.2专项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主要阐述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应急的组织体系、方针、应急资源、应急的总体思路并明确各应急组织在应急准备和应急行动中的职责,以及应急预案的演练和管理规定。各专项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1.5.3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均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列出所辖区域内潜在重大事故风险、重大危险源,明确各应急功能的主要负责部门,有关支持部门以及其职责、任务,便于应急救援行动的部署和行动。
1.5.4各生产经营单位均要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组织体系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支持保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由市安委会相关领导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构成,成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督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6个专业应急指挥部组成;应急救援支持保障机构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电力、燃气等)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本行政区域外的救援力量。
2.2机构职责
2.2.1市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协调衡水军分区、衡水武警支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市安委会与各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沟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报警信息的接警、事故信息的收集、通报;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协调市本级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应急管理工作。
根据事故类型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六个专业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一把手担任专业应急指挥长,分管副职担任副指挥长,协作单位任成员。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牵头单位,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副职担任。各专业应急指挥部业务上接受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平时对本系统、本级和下属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全方位的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关专业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各专业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单位负责制定科学、实用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一专业应急指挥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建。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安监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专业应急指挥部,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建。负责道路交通、火灾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专业应急指挥部,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建。负责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水上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专业应急指挥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建。负责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各县(市、区)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专业应急指挥部,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牵头组建。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第六专业应急指挥部,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组建。负责主城区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受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行使现场协助、督导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职能,必要时,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可行使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职能。
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由市安监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及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政府要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上级指令的贯彻传达和事故现场信息的报送。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灾难救援等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医疗队伍、医院等应急医疗资源的协调、调度。负责调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监督和预防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检测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负责联系后方医院;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与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负责组织预测和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国网衡水供电公司:负责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及时向省发改委报告,由省发改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协调电力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工信局:协调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信息和气象资讯服务(事发地当天气候、温湿度、风向、风力、风速等相关数据),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建筑物领域的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评估因发生火灾、地震等情况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的影响,防止发生建筑物坍塌造成二次伤害。负责提供有关县(市、区)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城镇燃气的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主城区的城镇燃气的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因事故损坏的公路设施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运输车辆保障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衡水移动公司:负责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衡水联通公司:负责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衡水电信公司:负责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衡水武警支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衡水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衡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建立相应的专家组,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调阅有关资料,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1)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情况研判拟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救援行动方案。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事态变化趋势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救援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电力、燃气等)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本行政区域外救援力量。负责衡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建设工程事故、锅容管特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2.3组织体系结构描述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通过整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组建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应急救援工作组组长由牵头部门负责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事故所在地县级政府分管该应急救援工作组的牵头部门领导担任;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后确定。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迅速展开救援工作(见图2)。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和协同,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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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2.3.1事故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当启动各单项应急救援预案时,由其各自牵头部门负责,由主管副职任组长。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警力和公安消防、工程抢险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2.3.2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2.3.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财产安全和事故现场秩序的稳定,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并负责现场救援物资的保管和分发。
2.3.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负责。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2.3.5现场监测组。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负责。
主要职责: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气象条件、空气、土壤和水体等污染情况进行检测,以便于对事故性质、事态发展的准确监测和评估。
2.3.6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主要职责: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和派遣运输工具,确保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
2.3.7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按国家相关规定组成。
主要职责: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配合上级调查组做好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8善后处理组。由市政府领导及市公安、民政、相关保险机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安抚遇难者家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赔偿工作。
3.1信息报告
市安委办统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所在地政府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18-2034333。
信息报告采用快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实行传真、电话双报告。
1、快报范围
事故快报的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用机械伤亡事故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事故。
2、快报程序
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一般事故上报至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事故信息可越级上报。
3、快报内容
事故快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时通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对接收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必须立即核实,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并由市安委办上报省安监局。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办,市安委办对接到的信息通报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市安委办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并通报有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市安委办接到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转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3.2.1预警信息发布
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强化监测预警、开展风险评估,在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后,市安委会、市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相关专家进行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事态影响分为两种形式:当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事故灾难后果不会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市政府及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支持保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当经会商、分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可能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经市政府确认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接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支持保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发布预警信息属地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可能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各级政府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市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接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进入预警行动后,市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救援支持保障机构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进入预警行动后,市安委办、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与事发地政府进行沟通,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督促事发地政府就近组织应急救援装备,对应急需求但当地无法解决的应急救援装备,市安委办、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迅速在事发地周边征集、组织,并协调组织调运。
进入预警行动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关注各级组织准备情况,必要时应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检查和督导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各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采取相应行动。
4.1响应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级:
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对照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4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一般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向市安委办报告。
发生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市级)并向省安委办报告。
发生Ⅱ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市级)并报请省安委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在地政府,要根据事故态势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4.2响应程序
4.2.1预案启动条件
(1)县(市、区)发生的事故等级达到Ⅳ级,经县级政府决定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市级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进入Ⅲ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状态后,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下,市安委办迅速通知市安委会相关领导和成员部门进入应急状态,并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
(3)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值守机制,密切关注、追踪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建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及时向市安委会相关领导和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5)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本系统专家进行分析、会商,拟定应急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向市安委办提供本部门相关的应急方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6)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
(7)在市安委办组织、协调下,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8)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安委办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境保护、治安、人员疏散安置、应急装备、应急救援力量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工作。
(9)在市安委办的协调、指挥下,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10)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预警,组织公众疏散撤离、安置;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11)需要时,市安委办应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为应急决策和方案制定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市、区)安委会应及时向市安委办报送事故信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会应及时向省安委会和省安委办报送事故信息。
针对不同的响应级别,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的明确事故的通知范围、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应急力量的出动和设备、物资的调集规模、疏散的范围等(见图3)。
图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4.3信息处理
1、市安委办要与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跟踪事故态势、应急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保证应急情况信息及时互通,为指挥机构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信息。
2、市安委办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市政府应急办通报事故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相关支援工作。
3、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时,市安委办要及时通知市外办。
4.4指挥与协调
市安委办要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专家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市安委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市安委办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
1、就应急救援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组织落实各项决策。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6、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8、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9、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10、必要时按规定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4.5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行政区域、跨领域的突发事故灾难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6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安委办根据事故发生地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组织开展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市安委办负责协调指导。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3、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市、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由市政府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区域外社会力量支援。
4.9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安委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4.10新闻报道
市安委办会同事故调查处理和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灾难事故后,发布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以及社会媒体和人民群众关注的信息,要由市委宣传部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和新闻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11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部门牵头,安监、公安、民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理组,具体分工:灾后重建、物资和劳务征用由当地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由公安负责;人员安置和赔偿工作由民政、保险负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由环保负责,疫情控制由卫计部门负责。各单位对所组织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理程序,尽快恢复事故发生地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市安委会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善后处理程序:人员安置—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灾后重建。
5.2社会救助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5.3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报送衡水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
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和抢救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救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救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5.5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应急救援过程中,要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救援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故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一手资料。
应急救援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以备证据保全、查验和责任移交。
一般事故,由县级政府组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牵头组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部门和负有救援保证任务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建立通讯联系制度,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和报告改进通信手段的建议。所有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要保持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电话联系,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各救援组现场救援采用同频率、编定代号、使用对讲机联络,同时要确保应急救援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的通讯畅通,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含专家组)通讯录。
6.2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保障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各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提高整体救援能力和业务素质,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全市和全省应急救援机构查询和调用。
6.3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
6.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交道路通行费。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支援。
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6治安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各级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7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在应急状态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负责协调跨县(市、区)的物资调用;当县(市、区)政府的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增援要求时,市发改委负责及时向省发改委报告,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物资调拨工作。情况紧急时报请省应急综合指挥机构由省发改委、省商务厅协调物资调运。
市、县级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
6.8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如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无力支付的费用,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为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各级政府均要在财政预算中拨出一定数额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应急救援组织的日常经费、更新救援设备,应急救援队伍补贴、保险,征用物资的补偿等。情况紧急时随时追加,确保应急救援所需。
6.9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事发地县级政府要为应急救援提供各种保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各级政府要以社区为单位(或企业单位),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平时的事故预防、增强公众预防事故的能力。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利用已建立的数据库,掌握生产安全管理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12其他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组建和完善本级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和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群众性的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救援工作志愿队伍。
7.1公众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宣传、新闻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自救互救、避难等基本常识。各类培训、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安全知识的教育普及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
担负应急救援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每年要组织一次救援培训、了解和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做到合格上岗。要将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内容作为行政干部培训的内容,开展普及教育。
8.1预案备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8.2预案演练
市安委办负责每年定期组织市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定期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每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案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市安委办提交书面总结评估报告。
8. 3预案修订
市安委办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修订、评审。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本预案的情况发生时,由市安委办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救援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4.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有其他危害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行为的。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预案制订相关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生产安全的突发性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工程、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和客运、危险化学品化学货物运输、水上交通、火灾、城镇燃气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1:
序号 | 名 称 | 编制责任单位 |
1 | 衡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 | 衡水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 |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4 |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 |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 |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7 |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8 | 灭火救援与反恐处突应急预案 | 市公安消防支队 |
9 | 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道路旅客、货物、危险货物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10 | 衡水市地方海事局水上安全应急预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11 | 其他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
附件2:
指挥部职务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单位24小时值班电话 |
总 指 挥 | 王景武 | 市政府市长 | 2026058 |
副总指挥 | 吕志成 |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 2026058 |
程蔚青 |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 2324522 | |
王 伟 | 市政府副市长 | 2026058 | |
成 员 | 白金芳 | 市政府秘书长 | 2026058 |
刘俊檩 | 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 | 2026058 | |
张英军 | 市政府督察室主任 | 2026058 | |
刘田广 | 市安监局局长 | 2034333 | |
邢承清 | 市公安局副局长 | 2966191 2966138 | |
王桂红 |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 5558601 | |
王凤鸣 | 市卫计委主任 | 2324292 | |
何立涛 | 市环保局局长 | 2123900 | |
齐向党 | 国网衡水供电公司总经理 | 2292437 | |
杨锁柱 |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 2668931 | |
史建岭 |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 2125515 | |
于国义 | 市发改委主任 | 2680648 | |
罗志杰 | 市商务局局长 | 2112554 | |
许建新 | 市工信局局长 | 2666171 | |
崔建发 | 市财政局局长 | 2122345 | |
支 斌 | 市民政局局长 | 2174192 | |
石志增 | 市气象局局长 | 2122529 | |
王建勇 | 市住建局局长 | 2825599 | |
祖殿才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 2195758 | |
郭 磊 | 市质监局局长 | 2185956 | |
贺书云 |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 2123459 | |
王 忠 | 市国土局副局长 | 2684835 | |
牛泽斌 | 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2362288 2173916 | |
王晓军 | 市武警支队支队长 | 5105959 | |
王建标 | 衡水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 2858111 | |
高群涛 | 衡水移动公司总经理 | 8080187 | |
黄其华 | 衡水联通公司总经理 | 2025419 | |
张志军 | 衡水电信公司总经理 | 5212147 |
为预防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衡水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3.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应当与当地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3.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应急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1.3.5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活动,避免引起二次伤害。
1.3.6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有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服从领导。
1.3.7.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3.8动员群众,提高意识。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过程中,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者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包括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燃烧爆炸事故、中毒、泄漏事故以及可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事故。
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事故。
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事故等。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3、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跨本市行政区域需与周边市级行政区域协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5、因气象、地质灾害、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6、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委会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协调衡水军分区、衡水武警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为市安委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市安委会与各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沟通;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信息的接警、事故信息的收集、通报。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具体协调市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指导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据库;建议启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负责组建、管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
主要职责:负责市安委会与各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沟通;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指挥和调集工作;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警信息的接警、事故信息的收集、通报;处置省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人员搜救、消防灭火和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为事故发生地卫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负责组织预测和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国网衡水供电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电力保障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及时向省发改委报告,由省改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协调电力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工信局:协调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信息和气象资讯服务(事故发生地当天气候、温湿度、风向、风力、风速等相关数据),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领域中各县(市、区)建筑和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主城区的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因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因事故损坏的公路设施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运输车辆保障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衡水移动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衡水联通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衡水电信公司:衡水移动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衡水武警支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和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衡水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衡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受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行使现场协助、督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能,必要时,经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可接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权。
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由市安监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及市安监局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市专家组成员组成。
市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建立相应的专家组,在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时的技术支持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1)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情况研判拟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救援行动方案。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事态变化趋势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救援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指挥,有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担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上级指令的贯彻和事故现场信息的报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基础数据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检查和举报制度,实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整改。
市、县安委办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测,并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风险信息。
(1)市安委办统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市安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要及时通报市安委办。
市安委办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2034333
市安委办对接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必须立即核实,及时上报市政府、市安委会。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市安委办报送省安委办。
(2)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对接到的信息通报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安委办。
(3)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当其他灾害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安委办要及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4)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政府、市安委办、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资料,为市政府、市安委办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事故信息可越级上报。
(6)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应负责将本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信息变化情况及时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应将有关应急指挥信息情况进行更新。
(1)预警信息发布
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灾害监测预报,在接到可能导致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后,市安委会、市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微信的作用,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2)预警信息发布形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事态影响分为两种形式:
①当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事故灾难后果不会影响事故发生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市政府、市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支持保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②当经会商、分析,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可能影响事故发生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应急值守
接到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安委会、市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支持保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报送预警信息属地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4)信息跟踪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市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故发生地各级地方政府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市政府提供详实、准确、及时的决策信息。
(5)专家咨询
接到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救援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市安委会。
(6)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进入预警行动后,市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救援支持保障机构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7)应急救援装备调集
进入预警行动后,市安委办、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与事故发生地政府进行沟通,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就近组织应急救援装备,对应急装备需求当地无法满足时,市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迅速在事故发生地周边征集、组织,并协调组织调运。
(8)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
进入预警行动后,市安委会应及时关注各级应急救援支持保障机构准备情况,必要时应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检查和督导应急准备工作。各级各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采取相应行动。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一般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响应: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2)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启动县(市、区)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市安委办报告。
(3)发生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启动《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发生Ⅱ级、Ⅰ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启动《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同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请求队伍、技术、装备支持。
(1)事故等级达到Ⅳ级,经县(市、区)政府决定,进入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状态。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及以上事故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跨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委会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进入事故响应状态后,各应急救援支持保障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委办迅速通知市安委会相关领导和成员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
(3)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值守机制,密切关注、追踪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建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及时向市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5)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本系统专家进行分析、会商,拟定应急救援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向市安委办提供本部门相关的应急救援方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6)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
(7)在市安委办组织、协调下,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
工作(督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8)市安委办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境保护、治安、人员疏散安置、应急救援装备、应急力量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工作。
(9)在市安委办的协调、指挥下,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10)在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预警,组织公众疏散撤离、安置;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1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会应及时向省安委会报送事故信息。
(1)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Ⅳ级及以上事故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市安委办。
(2)市安委办要跟踪事故发展情况,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需要上级协调解决问题和提供支援时,可及时提出请求。
(3)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研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处理方法,统一信息分析,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
(4)市安委办要与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5)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时,市安委办要及时通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1)进入应急状态后,由市安委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工作。市安委办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由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负责。
(2)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军分区和武警支队除外)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接受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军分区和武警支队接受市安委会的统一协调。
(1)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原则要求;
②提出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必要时提出请求上级增援的建议;
③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到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④指挥、协调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各成员单位的救援力量和事故发生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周边危险源的监控;
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和装备;
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⑧发布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安置;
⑨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保重点保护区域;
⑩建立现场的通信联络方式。
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协调军分区和武警支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或向上级提出申请提供支援。
(2)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在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指令前,指挥当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②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和医疗移送;
③在市政府启动Ⅲ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后,县级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将指挥权交至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指挥当地的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协调各种应急救援信息的上传下达;落实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应急救援指令。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后,应当立刻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同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的救援工作。
4.6.1现场处置措施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形式不同,确定不同应急处置措施。
(1)事故分类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3类:
①火灾事故;
②爆炸事故;
③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含人员中毒);
(2)处置原则
①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措施
接警。接(报)警要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事故现场隔离。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对事故现场周边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人员疏散。一般采取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方式。撤离是在有一定的时间与准备的情况下,把所有可能受灾或有危险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就地保护是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行动无法进行时,组织人员就近进入相对安全的掩蔽体或区域内,就地取材进行人体保护,躲避危险。
事故危险区、核心区应急抢险人员的调配应适度、合理,防止意外事件造成不必要的前沿人员伤亡。保障支持力量要充足有力,保证前沿应急活动的随时需求。
②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在保证应急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解救被困人员。
确定火灾的物质类别,根据火灾的物质类别特性选择适用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案。
确定火灾应急救援所需的处置技术。
根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确定相应的人员搜救、灭火主攻方向、隔离保护范围、危险物品转移等应急方案。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隔离保护。
评估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的规模和程度),根据评估,明确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及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预防事故蔓延、扩大。
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抢险救援时,应及时调集门类齐全的应急队伍和装备,做好后备队伍和资源的预先安排。
③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确定爆炸地点、爆炸的物质类别、爆炸类型、爆炸场所。根据爆炸事故的地点、物质类别、爆炸类型、周围环境,明确事故处置的技术方案、应急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受伤害人员可能所处的位置和搜救方案、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转移疏散路径。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监控措施、隔离保护方案和预防重大危险源发生次生灾害的防控措施。
明确爆炸事故所需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
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根据事故现场危险物质存量、爆炸事故严重程度、爆炸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爆炸事故现场周边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爆炸事故造成的设施和人员受害情况、发生次生事故灾害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等,调集门类齐全的相应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做好后备队伍、资源的预先安排。
④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确定泄漏源的位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泄漏范围和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根据泄漏源的位置、危险化学品种类、泄漏范围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制定应急技术方案和抢险安全防范措施。
当泄漏物为易燃、易爆介质时,首先要控制现场及扩散区的一切明火源、施行交通管制、对应急器材的防爆特性进行检查,防止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事故。
当泄漏物为有毒有害介质时,要依据泄漏扩散范围、现场风向等施行现场隔离、警戒、交通管制和事故及扩散区域内人员疏散措施,落实应急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对受害人员搜救。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监控措施、隔离保护方案和预防重大危险源发生次生灾害的防控措施。
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现场气象和风向信息及泄漏扩散趋势预测,根据预计泄漏的持续时间和可能的泄漏量、风向和周围环境确定周边人员疏散的范围和安置措施。
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附近水源、沟渠、涵洞、下水道等场所,根据泄漏物的去向制定堵截措施、防爆措施和环保应急方案,对泄漏物流经区域发出预警通告,防止发生重大人畜中毒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对泄漏物为易燃易爆介质的,还要进行明火和交通管制,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确定泄漏应急救援所需的处置技术和专家。
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时,应及时调集门类齐全的应急队伍和装备,做好后备队伍、资源的预先安排。
4.7.1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以及应急救援人员职责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等级的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防化靴等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止人体接触、沾染有毒有害介质的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组织人员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协调和指导。
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群众的安全防护范围,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2)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和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
(4)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控制污染,减少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5)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并做出相应安排,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
(6)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以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社会力量予以支援。
市、县环保和气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组织对污染区域的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及时进行分析处理,监测、确定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及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环境数据。
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以及环保、气象部门报送的环境数据,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预测事故影响程度及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分析报告要及时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安委办。
各类信息要按规定经有关相应级别的部门核实、审批后,按批准的范围进行发布。
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重大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省政府发布。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及时为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提供准确、详实的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报道和信息发布。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受伤害人员得到妥善救治、污染物在环境的残留浓度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市政府或者市安委会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事故现场。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市政府和市安委办。
事故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清除事故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与监督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企业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报送市政府和省安委办。
应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故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
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事故的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市安委办备案。
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事故的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省安委办备案。
事故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市安委办、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级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必须保障24小时专人值守,保持电话随时畅通。企事业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通信技术措施,保障应急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设施完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并向市安委办报送相关信息。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6.2.2应急专家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相关专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机制,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6.2.3应急装备保障
市安委办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技能训练基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各级各部门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
(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进行协调指挥,保证及时调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Ⅲ级及以上事故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缴道路通行费。
(1)卫计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助,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负责提供有关中毒抢救、现场调查、毒物评价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2)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加强本行政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和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提高医疗机构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的救治能力。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各级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应急响应时,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必要时,市、县级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1)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3)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台帐,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行政许可有关内容,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5)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队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研究,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8 经费保障
事故单位应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1)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宣传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开报警电话、事故受理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普及工作。
(2)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防范措施。
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知识和业务培训。
市安委办负责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市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案演练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案演练活动,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市安委办提交评估总结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案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县安委办提交评估总结报告。
市安委办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修订、评审。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本预案的情况发生时,由市安委办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预案制订相关预案。
附件:
指挥部职务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单位24小时值班电话 |
总 指 挥 | 王景武 | 市政府市长 | 2026058 |
副总指挥 | 吕志成 |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 2026058 |
程蔚青 |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 2324522 | |
王 伟 | 市政府副市长 | 2026058 | |
成 员 | 白金芳 | 市政府秘书长 | 2026058 |
刘俊檩 | 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 | 2026058 | |
张英军 | 市政府督察室主任 | 2026058 | |
刘田广 | 市安监局局长 | 2034333 | |
邢承清 | 市公安局副局长 | 2966191 2966138 | |
王桂红 |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 5558601 | |
王凤鸣 | 市卫计委主任 | 2324292 | |
何立涛 | 市环保局局长 | 2123900 | |
齐向党 | 国网衡水供电公司总经理 | 2292437 | |
杨锁柱 |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 2668931 | |
史建岭 |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 2125515 | |
于国义 | 市发改委主任 | 2680648 | |
罗志杰 | 市商务局局长 | 2112554 | |
许建新 | 市工信局局长 | 2666171 | |
崔建发 | 市财政局局长 | 2122345 | |
支 斌 | 市民政局局长 | 2174192 | |
石志增 | 市气象局局长 | 2122529 | |
王建勇 | 市住建局局长 | 2825599 | |
祖殿才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 2195758 | |
郭 磊 | 市质监局局长 | 2185956 | |
贺书云 |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 2123459 | |
王 忠 | 市国土局副局长 | 2684835 | |
牛泽斌 | 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2362288 2173916 | |
王晓军 | 市武警支队支队长 | 5105959 | |
王建标 | 衡水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 2858111 | |
高群涛 | 衡水移动公司总经理 | 8080187 | |
黄其华 | 衡水联通公司总经理 | 2025419 | |
张志军 | 衡水电信公司总经理 | 5212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