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暂行) 索 引 号: 001068824/2017-2270725
发布机构: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衡政规〔2017〕2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暂行)

语音播报

衡政规〔20172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暂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挖掘民间投资潜力、提振信心、激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领域。继续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坚决取消针对民间投资设置的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共事业、健康养老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鼓励民间资本举办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康复医院等,民办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机构执行相同标准。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市场化重组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利用3年时间对民营企业主要经营者轮训一遍。支持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和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组织实施投资工程包,可采取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相结合的方式,将利润低、甚至可能亏损的项目与利润高、收益好的项目组合打包,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多元化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全省率先推行一照通基础上,落实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领班代办、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让群众和企业只跑一趟,即可办理市场准入的全部证照事项。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解决好多头办理、环节交叉、互为前置等问题。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简化核准前置条件,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对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和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探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联合踏勘(测试)、联合图审、联合验收四联合并联管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民营企业实行红黑榜管理,对守信企业优先支持,进入黑榜的原则上不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落实民间投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现有各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二十条等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对新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实行事权范围内零收费。民间投资新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投资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再投资。鼓励民营企业挂牌上市,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奖励政策,市工信局、市金融办等组织邀请专家对企业上市进程中的财务及法律等问题进行培训辅导。鼓励冀商、衡商回归创业,鼓励本地民营企业股权合作、引入战略投资者,对与国内外大型企业实施战略重组成功的,在项目达产达效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按项目引入资金的1‰给予原企业经营者奖励。政府各类产业基金对新上项目优先予以跟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四、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抵押品范围,大力推广应收账款、保险保单质押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存货、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完善续贷过桥政策,由市、县两级设立政府性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提高单笔资金上限;提升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效率,年周转率不低于12次。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提前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推广无还本续贷。发挥市县股权投资基金等引领作用,各县市区政府筹备出资1亿元设立股权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本进行配资,做大做强股权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建投集团,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名单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其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对已经投产或部分投产的民间投资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没有完全落实的逐步解决。对进入园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含本数)、10亿元以下项目优先保障新增用地指标;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项目,所需的新增用地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方式和出让底价等问题,实行一事一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视其科技含量和对产业的影响性、辐射性、带动性,一事一议,适当降低投资标准。探索建立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供地模式,租赁年限限制在20年内,出让期限在30年内,也可一次性出让,出让年限最高为50年。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非营利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企业结合项目生命周期缩短出让年限,按照实际年限相应降低土地成本。民营工业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允许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支付应缴纳出让金价款50%的首付款,剩余部分付款时间可放宽至一年。对购买工业园区多层标准厂房的企业,可分割转让对应的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对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符合进驻中小企业园的工业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地方政府给予2年租金5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六、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加强PPP项目谋划推介,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PPP模式的不低于30%。市、县(区)级政府安排PPP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采取资本金投入、财政奖励、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允许民间投资以财团方式或与大型企业合作方式参与建设。完善和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PPP项目建设、运营等过程中的政府失信行为列入异常信用记录,将相关责任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对于民间资本投资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分担,通过项目合同予以明确界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七、维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开展清理解决拖欠款专项行动,妥善解决拖欠各类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以及应返未返保证金等问题。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设立投诉热线电话,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渠道。对因变相行使审批权、乱检查、乱收费、乱作为等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八、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为企业办事情与谋取私利行为、政商之间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对在为民营企业服务中非主观故意、履行合法程序、个人未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给予容错免责。干部本人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所在单位在相关工作考核中不予扣分。(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九、营造民间投资发展良好环境。市政府实行每月十企座谈例会,政府负责同志主持协调民营企业经营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民间投资目标考核办法,定期对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总结推广促进民间投资的好做法、好经验。建立各级政府领导联系行业协(商)会制度,畅通与民营企业的交流沟通渠道。强化制度保障,施行限时办结制和超时默认责任制,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利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797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