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进一步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的通知 索 引 号: 404796340/2014-29111
发布机构: 衡水市环保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4年10月29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的通知

语音播报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效率,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8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市环保局决定进一步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增加县级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发数量。具体通知如下:

2、不含冀州市、安平县、工业新区、衡德工业园区,原已分三批下放县级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共计312个,本次新增下放341个,县级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数量达到653个。除省环保厅和下放县级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外,各县市区(不含冀州市、安平县、工业新区、衡德工业园区)其他许可证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共计477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增下放许可证由相关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核发。各县市区如果发现有需要核发许可证的单位而未列入计划发证名单的,暂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许可证。

原省环保厅核发排污许可证,列为国家重点控制污染源的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焦化、医药、石化、造纸行业企业以外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均已下放至设区市环保局核发。其中冀州市、安平县和工业新区的原省厅发证企业,市环保局下放至县级发证。

2、规范审批,严格把关。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达不到核发要求的,一律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部分下放县级发证的单位可能涉及危险废物排放,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定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审批把关。如果违反规定核发许可证,由核发单位承担全部行政和法律责任。

下放各县市区发证的企业,原则上由本地环境监测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监测,如果有本地环境监测部门不能监测的项目(如恶臭等),必须申请向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确保监测项目齐全。

3、切实加强对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管。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对本辖区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加强监管,确保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违法排污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新、扩、改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通过环保验收后,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日内到衡水市环保局申领排污许可证。

5、市环保局将对各县市区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如果发现存在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核发许可证的,市环保局将收回许可证核发权。

6、各县市区环保局每半年向市环保局报送本地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发证企业的相关信息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等,报送时间分别为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

附件:衡水市2014年计划核发排污许可证名单

                                 2014年2月28日


【附件】:办文41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