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索 引 号: | 404796340/2015-1737103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环保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5年09月14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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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十五条 |
申请条件 |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
办理材料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原件一份 《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及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在线监测联网企业) 环评审批及验收材料 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应缴纳排污费单位) 现场核查表一份、环境监察部门一年内的现场监察记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换证企业)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一份或一年以内《验收监测报告》 排污口规范化证明 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限于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办理地点 | 政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7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2055209 |
办理流程 |